洋房到手跳槽 雙倍賠償單位
在公司表現突出,老板獎勵洋房一套,不料得到洋房不到兩年,就要跳槽走人。昨日記者從中山市人民法院了解到,三鄉法庭日前對此案作出判決,拿到洋房獎勵后不久即跳槽的陳石(化名),被判雙倍賠償公司。
得到公司洋房后違約跳槽
2004年元月10日晚,三鄉鎮某鋁制品廠老板對6位有特殊貢獻的員工,每人獎勵一套100平方米、價值20萬元的商品房。陳石是6位幸運者中學歷最低的一位,他只有初中文化,但到廠里工作已有7年,他工作勤懇,刻苦鉆研,從一名普通工人成長為生產部經理。
在公布獎勵計劃的第二天,廠方與陳石簽訂了《特殊貢獻獎獲取協議書》,協議約定工廠為陳石按揭買房,陳石承諾自供樓第一期時間開始為甲方服務至少10年以上,在此期間,陳石不得提出辭職,否則廠方可取消住房獎勵。獎勵協議簽訂后,陳石在三鄉鎮選中了自己滿意的一套商品房,總樓款21萬,廠方幫忙支付了首期款43632元,相關手續費1340元。樓款余額174000元由廠方分期付款,逐月供樓。手續辦清,房屋順利過戶到陳石的名下。但只過了兩年,2006年3月,陳石以個人原因為由,向廠方提交了辭職申請書。
賠償已交購房款27萬余元
企業重獎有特殊貢獻的員工,出發點在于激勵員工努力工作以外,更重要的是想留住人才,為企業創造更大的效益。陳石領獎兩年后申請辭職,離獎勵協議約定的最低服務年限還有8年,廠方大失所望,自然不肯同意。今年初,鋁制品廠把陳石告上了法庭,請求判令被告雙倍返還購房款共計27萬多元,而陳石則以簽協議非自愿為由進行辯解。中山市人民法院三鄉法庭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簽訂的《特殊貢獻獎獲取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愿,內容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合法有效的,雙方應遵守協議的約定。被告單方離職,應按協議約定向原告雙倍退還已交購房款,即139822.79元×2=279645.58元。遂依法判決被告陳石向原告支付279645.58元,雙倍返還已支付的購房款。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沒有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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