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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臨時工實習生及季節性用工的工資支出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
針對目前企業咨詢較多的“雇用臨時工、實習生、季節性用工支付的工資支出所得稅稅前是否可以扣除?如何扣除的問題,小編做了如下整理:
2017臨時工、實習生、季節性用工的工資支出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企業應自行根據實際支付的工資,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以上規定進行所得稅稅前扣除。
但是15號文并未對扣除的相關憑證依據進行說明,實際業務中大量企業針對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支付的工資是否需要取得勞務合同或者勞務發票才能作為稅前列支的依據存在爭議,我們認為:
1、雇傭季節工、臨時工、非在校實習生如簽訂“勞動合同”,實際發生的費用可作為工資薪金或者福利費稅前列支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工關系,未同時訂立勞動書面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雇傭季節工、臨時工、非在校實習生如未簽訂“勞動合同”,則應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勞務費)作為所得稅稅前列支憑證。
3、針對雇傭在校實習生實際所發生的費用,如在校學生勤工助學或者實習,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如用人單位與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或者與實習生、實習生所在學校簽訂三方協議,可以此作為工資薪金或者福利費所得稅稅前列支的憑證依據,此種情況下無需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
建議:企業可通過簽訂合法合同的形式,規范稅前列支憑證,符合條件的可作為工資薪金列支,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且無需至稅務局通過代開增值稅勞務發票的形式列支。
備注:如不符合列支工資薪金的情形,勞務人員可至國稅辦稅廳申請代開普通發票。企業取得該發票可作為稅前扣除及入賬憑證。(具體代開申請流程可至蘇州工業園區國稅局網站查看,操作路徑:【納稅人學堂】→【辦稅指南】→【常見業務辦稅指南 】→【發票辦理】→【普通發票代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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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工資薪金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可按以下原則掌握:(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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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費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 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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