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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人公司章程

        時間:2024-10-22 03:50:56 自主創業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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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一人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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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一人公司章程范本

          YJBYS整理: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 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并簽署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委派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決定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定。

          (九)對外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所作出的以上的決定應采取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

          備于公司;

          第八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 擔任,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委派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九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決定;

          (三)執行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十二)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報告。

          第十條 公司設立經理1名,由股東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 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委派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六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四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公司的經營期限

          第十六條 公司營業期限為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或法定代表人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

          第十九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為準。

          第二十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經股東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兩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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