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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不存在重復征稅
新《公司法》首次規定一名自然人和一名法人股東可以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大大降低了有限公司的注冊門檻,一些敢于創業的市民已經領到了自己的公司執照。但是,許多人對于“一人公司”既要繳個稅又要繳企業所得稅很不理解,南京市地稅局有關人士解釋,這種做法并不存在重復征稅。據南京市地稅局的有關人士表示,因為“一人公司”注冊是企業法人性質,根據規定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當“一人公司”稅后利潤分紅,股東取得紅利所得時,根據規定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地稅部門有關人士表示,從征稅對象和納稅主體來說,“一人公司”同時繳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是有區別的。首先是征稅對象不同,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個人所得,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企業所得。其次是納稅主體不相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是股東個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是企業。因此并不存在重復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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