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匯總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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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匯總
小微企業在增加就業、促進經濟增長、科技創新與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戰略意義。
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具體涉及由地稅部門負責征收的有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和印花稅3個稅種。
(一)企業所得稅
1、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哪些?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23號公告)規定,包括企業所得稅減按20%征收(簡稱減低稅率政策),以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規定的優惠政策(簡稱減半征稅政策)。
2、請問國家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的執行時間是什么時候?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第一條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3、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23號公告從什么時候開始執行?以前規定與23公告不一致的如何執行?
答: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23號公告第六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報納稅適用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23號公告,以前規定與此公告不一致的,按第23號公告規定執行。
4、2014年1月1日以后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何享受優惠?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第三條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以自預繳環節開始享受優惠政策,并在匯算清繳時統一處理。具體如下:
(1)采取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如果本年度采取按實際利潤額預繳稅款,其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預繳稅款;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對于按上年度應納所得額的季度(月度)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2)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其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業優惠預繳稅款;超過10萬元的,不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
(3)對于新辦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按照減半征稅政策預繳稅款;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
5、我公司是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第一條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包括采取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均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6、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不是規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第一條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包括采取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均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文件第八條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暫不適用小型微利適用稅率的規定,自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23號公告發布之日起廢止。
7、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8、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稅率是多少?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9、如何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進行界定?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個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第二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中,“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
10、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如何計算?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七條的規定,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11、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減免需要辦理什么手續?是否需要審批?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第二條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按照規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需稅務機關審核批準,但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同時將企業從業人員、資產總額情況報稅務機關備案。
12、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是否需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第二條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按照規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需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13、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時可享受優惠政策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款,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14、定率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時可以享受優惠政策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定率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不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
15、定額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如何享受優惠?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規定,定額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同樣可以享受優惠政策?紤]到定額征稅企業管理的特殊性,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本地情況,自行調整定額后,按照原辦法征收,無需再報送資料備案。
16、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如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
17、2014年第一季度企業所得稅申報已結束,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第二季度申報時可以補享受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第六條規定,本公告實施后,未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可以在以后季(月)度應預繳的稅款中抵減。
18、我公司在企業所得稅預繳階段未執行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年度終了時發現符合條件,該如何享受優惠政策?季度預繳多繳的稅款如何處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小型微利企業符合享受優惠政策條件,但預繳時未享受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計算享受。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79號)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少于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應在匯算清繳期內結清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或者經納稅人同意后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19、我公司預繳時按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執行,年度終了發現超過規定標準了該如何進行匯算清繳?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對于預繳時享受了優惠政策,但年度終了后超過規定限額的小型微利企業,匯算清繳時統一計算,并按規定補繳稅款。
2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23號公告)實施前,我公司第一季度應納稅所得額為7萬元,未執行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已按25%稅率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之后預繳時發現我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該如何申報繳納?
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第六條規定,本公告實施后,未享受但符合規定減半征稅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可以在以后季(月)度應預繳的稅款中抵減;或是企業在年度終了后,凡符合規定的,匯算清繳時統一計算享受。
21、企業同時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和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的,可以同時享受嗎?
答:財稅〔2009〕69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三條所稱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的稅收優惠情形,限于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
因此,企業同時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和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的,可以同時享受。
22、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其二級分支機構需要就地預繳所得稅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23、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非居民企業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嗎?
答:國稅函〔2008〕650號文件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指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所得均負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企業。因此,僅就來源于我國所得負有我國納稅義務的非居民企業,不適用該條規定的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二)營業稅
24、小微企業在營業稅方面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呢?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規定,為進一步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自2013年8月1日起,對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營業稅。
25、我公司營業稅為按季申報的,季度營業額未超過6萬元,可以按政策免征營業稅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9號)第二條規定,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中,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6萬元(含6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可按照《通知》規定,暫免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
因此,采取按季申報的企業,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6萬元(含6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
26、我公司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如何享受優惠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9號)第三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暫免征收增值稅,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暫免征收營業稅。
27、我公司月營業額未超過2萬元,按政策規定可以免征營業稅,是否可以不用申報了?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因此,按規定享受小型微利營業稅優惠政策的企業在納稅申報期內仍然需要正常進行納稅申報。
(三)印花稅
28、請問小微企業在印花稅方面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呢?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1]105號)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為鼓勵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支持,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29、享受印花稅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的條件是什么呢?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1]105號)規定,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10月起 月銷售額3萬以下小微企業免征營業稅和增值稅
9月17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了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進一步扶持小微企業發展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決定對小微企業加大稅收支持,從今年10月1日至2015年底,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的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暫免征收增值稅、營業稅等政策。
會議指出,小微企業是發展的生力軍、就業的主渠道、創新的重要源泉。在推進簡政放權,尤其是實施商事制度等改革后,新設企業大幅增加。加大對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特別是在改革中“呱呱墜地”新生者的扶持,讓它們在公平競爭中搏擊壯大,可形成示范效應,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也能增添社會活力和發展內生動力,促進經濟穩定增長和民生改善。
會議確定,在繼續實施好現有小微企業支持政策的同時,重點推出以下新政策:
(一)是加大進一步簡政放權力度。加快清理不必要的證照和資質、資格審批,為小微企業降門檻、除障礙。==》免費會計視頻
(二)是加大稅收支持。在現行對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暫免征收增值稅、營業稅的基礎上,從今年10月1日至2015年底,將月銷售額2—3萬元的也納入暫免征稅范圍。對小微企業從事國家鼓勵類項目,進口自用且國內不能生產的先進設備,免征關稅。
(三)是加大融資支持。采取業務補助、增量業務獎勵等措施,引導擔保、金融和外貿綜合服務等機構為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服務。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單列小微企業信貸計劃,鼓勵大銀行設立服務小微企業專營機構。推動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銀行等金融機構取得實質性進展。
(四)是加大財政支持。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小微企業,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政府以購買服務等方式,為小微企業免費提供技能培訓、市場開拓等服務。高校畢業生到小微企業就業,由市、縣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免費保管檔案。
(五)是加大中小企業專項資金對小微企業創業基地的支持,鼓勵地方中小企業扶持資金將小微企業納入支持范圍。
(六)是加大服務小微企業的信息系統建設,方便企業獲得政策信息,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等技術提供更有效服務。
會議要求,各地各部門要確保政策盡快落實,并適時提出進一步措施,幫助小微企業贏得“大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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