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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沈陽小微企業認定標準

        時間:2024-07-20 10:25:40 自主創業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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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沈陽小微企業認定標準

          下面政策執行期限為2015年-2017年。未盡事宜按相關政策規定執行。歡迎閱讀2017沈陽小微企業認定標準相關內容。

          沈陽市開展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

          根據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務部、工商總局《關于開展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財建〔2015〕114號),為做好我市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在系統梳理我市現行政策基礎上,結合我市兩創示范工作實際,重點在支持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空間、拓寬融資渠道、完善公共服務體系、落實稅費優惠政策、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動創業帶動就業、推進商事制度改革等方面,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創業創新空間建設,打造創業創新新型載體

          (一)鼓勵通過改建、擴建科技孵化器、中小企業創業(輔導)基地,擴展面積,提升服務功能。對現有場地、公共設施改造,提升管理服務水平購置必要的設備、管理軟件等,按實際完成投資的30%給予投資補助,補助資金不超過200萬元;對重點產業集群內新建的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投資補助。

          (二)鼓勵創業基地為小微企業提供創業優惠條件及服務空間。對經市級及市級以上主管部門認定的創業基地(包括:科技孵化器、重點產業集群創業基地、中小企業創業(輔導)基地、創業孵化基地,下同)實際提供房租、水、電、采暖、網絡等優惠條件的給予運營費用補助。其中:

          1.對創業孵化基地年接納入駐企業15家以上,面積達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給予年補助80萬元,3000-5000平方米的給予年補助40萬元,1500-3000平方米的給予年補助30萬元。

          2.對科技孵化器、重點產業集群創業創新基地、小微企業創業(輔導)基地在孵面積達到2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業10戶以上的,年補助50萬元;每新增2000平方米且新增在孵企業10戶的,增加補助50萬元,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三)鼓勵構建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的眾創空間,根據其面積、資金投入、項目及企業數量、吸引投資等創新要素,按評定等級給予每年不超過100萬元補貼。

          (四)對入孵科技孵化器、重點產業集群創業創新基地、小微企業創業(輔導)基地、創業孵化基地的企業出園后,成功運營半年以上且存活率達到出園企業總數50%以上的(含50%),按照帶動就業人數不同,給予基地獎勵經費。每戶直接帶動3人、4-7人和7人以上就業且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分別按照1萬元/戶、1.5萬元/戶和2萬元/戶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補貼。

          (五)鼓勵創業基地提高服務功能,提升服務質量,對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的給予一次性獎勵支持。同級不同部門認定只享受一次獎勵支持。

          二、提升公共服務能力,完善公共服務體系

          (六)支持企業建設高水平研發機構。凡我市企業的研究機構被新批準為國家級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或檢測中心的,一次性給予補助200萬元;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一次性給予補助100萬元;省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一次性給予補助50萬元。

          (七)對獲得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和工業設計企業,給予100萬元獎勵。支持獲得國家、省、市認定以及獲得國內外知名設計大獎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和工業設計企業發展,并按其在本年度內平臺建設、設備引進、軟件開發、人員培訓等實際支出的3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八)支持市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改造升級項目建設,按實際完成改造投資的40%給予一年期投資補助,補助資金不超過200萬元。

          (九)對經市級及市級以上主管部門認定的兩化融合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項目,按實際完成投資的30%給予一年期投資補助,補助資金原則不超過500萬元。

          (十)對信息技術服務企業(IT企業)為我市工業企業提供先進信息化技術產品和行業應用解決方案的投資項目,按實際完成投資的30%給予補助,補助資金原則不超過300萬元。對經市級主管部門認定,為我市企業免費培訓1000人次以上,且無償為我市10戶以上中小企業提供IT規劃的單位,按培訓每人次500元、每個規劃2萬元的標準進行補助,每個單位補助資金原則不超過100萬元。

          (十一)對省、市重點指導推進電商項目的電子交易平臺、第三方云計算平臺及數據中心、網上商城推廣運用、傳統商業銷售模式創新等項目的軟件研發設計、系統集成、服務功能提升等,按不高于投資額的4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十二)鼓勵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科技服務平臺、大型儀器共享服務平臺等為小微企業提供各類科技創新服務。政府對其為小微企業提供檢驗檢測、工藝驗證、產品研制、試驗研究等方面的優惠服務,按所提供的實際優惠部分給予每年不超過50萬元補助。

          (十三)鼓勵小微企業提升管理水平,對創業基地內的小微企業,因聘請財務服務機構代賬或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企業財務審計,法律咨詢及司法訴訟,聘請社會服務機構在知識產權保護、市場營銷、企業管理或參加社會服務機構組織創業輔導和管理培訓等方面實際發生費用,每年每戶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5000元補貼。

          (十四)對為小微企業免費舉辦創業大賽、創業路演、創業沙龍、講座、培訓等創業活動和服務的創業基地,按實際支出的活動經費給予適當補助。

          (十五)對于重點產業園區運營商及具有公共服務能力的機構或企業,在服務外包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公共信息服務平臺、公共培訓服務平臺和公益性基礎設施等近一年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設備購置、運營及維護費用,按照50%的比例給予擇優支持。

          (十六)對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出版印刷及發行、動漫游戲制作、廣播電影電視創作與傳播、工藝美術品生產、文化信息傳輸以及重點出口文化企業的專業軟件研發應用、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等,按不高于當年投資總額的4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十七)對開展城市共同配送的物流示范企業,與電子商務企業合作建設區域分撥中心,按不高于當年固定資產投資額的10%給予補助或貼息,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對與電商、快遞企業、便利店、社區等合作開展自助公共提貨柜試點,購置統一標準化城市配送貨運車輛并建立監管平臺等,按不超過支持環節投資額的40%給予補助或貼息,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冷鏈物流企業推進低溫配送處理中心和全程監控、追溯與查驗系統建設,按不超過支持環節投資額的4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十八)對在我市新設立的國際知名或進入全國同行業100強的設計、研發、咨詢、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所、人才中介等專業服務機構,按實際開辦費或近一年期的運行費用,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對入駐我市2年以上,且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達到2000萬元以上,對地區經濟貢獻突出的領軍型中介服務組織,在先進設備購置、專業軟件研發應用、高端人才引進培養等方面,按不超過支持環節投資額的4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支持會計、設計、研發、咨詢、審計、律師、資產評估所和人才中介服務等電子商務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按不高于投資總額的30%給予補助,最高不高于1000萬元。

          (十九)鼓勵小微企業積極開拓市場,對在我市工商注冊的小微企業參加我市舉辦的各類展會,免費提供標準展位。

          (二十)支持“互聯網+”創業模式。對電商企業為小微企業轉型升級到網絡經營提供優惠服務的,給予獎補支持。

          (二十一)加強政府數據開放共享,推動大型互聯網企業和基礎電信企業向創業者開放計算、存儲和數據資源;積極推廣眾包、用戶參與設計、云設計等新型研發組織模式和創業創新模式。

          (二十二)利用各種新聞媒體,采取多種形式,高密度、多層次搞好創業宣傳,在主流媒體、電臺、電視臺開辟創業宣傳專項欄目,進一步激發創業熱情、營造創業氛圍。通過電子大屏幕、LED電子顯示屏等戶外宣傳媒介,搞好創業政策的動態化宣傳;利用網絡、Q群、微信等平臺發布創業政策;印制創業宣傳手冊、辦事指南等,組織人員向社會免費發放,進一步提高創業政策社會知曉度,營造鼓勵創新、支持創業、褒揚成功、寬容失敗的創業氛圍。

          三、落實稅費優惠政策,減輕小微企業負擔

          (二十三)對于符合稅法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二十四)對于經認定的國家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十五)落實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等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眾創空間等新型孵化機構使用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優惠政策。

          (二十六)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科研人員通過科技成果轉化取得股權獎勵收入時,原則上在5年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十七)對特殊群體創業減收稅費。對符合規定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就業創業證》人員、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符合規定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就業創業證》人員、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5200元,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扣減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

          (二十八)建立健全涉企收費目錄清單管理機制,明確收費標準,實施收費項目政務公開。

          (二十九)對登記失業人員、殘疾人、復轉軍人以及畢業3年以內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在工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市、區縣(市)、街(鄉)三級行政收費部門,按規定免收管理類、登記類、證照類等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拓寬融資渠道,健全小微企業融資體系

          (三十)充分發揮政府引導性基金的帶動作用,設立振興發展基金、大學生及青年創業就業發展基金、產業發展基金、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金、創業引導基金、種子基金等,加大對小微企業創新發展支持力度。

          (三十一)進一步加大科技風險投資基金規模,充分發揮基金對小微企業創新發展帶動作用,促進科技型小微企業做大做強。

          (三十二)鼓勵國內外企業或個人來我市注冊成立各類創業投資機構,對符合條件且注冊資本達到3億元的種子資金及5億元以上的創業投資基金,分別給予定額補助1000萬元。

          (三十三)進一步加大政府對擔保機構支持力度。采取資本金注入、投資入股等方式增強擔保機構實力,引導擔保機構為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

          (三十四)鼓勵擔保機構為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按新增擔保額的2%-3%給予風險補助。

          (三十五)積極探索政府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模式。完善政府“助保貸”風險補償機制;開展政、銀、保、企多方參與、風險共擔的融資模式;開展產業園區助企貸融資試點,鼓勵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提供無抵押、無質押、無擔保的信用貸款。

          (三十六)鼓勵融資租賃企業為小微企業提供優惠融資租賃服務,根據所提供的業務及優惠服務,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三十七)鼓勵企業通過上市等方式籌集資本,企業境內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補助金額最高為300萬元。企業在境內證券市場實現買殼上市,比照企業境內上市方式給予支持。企業境外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或者企業通過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主板或創業板實現買殼上市,或者在柜臺交易市場買殼上市后轉板至主板或創業板的,一次性補助300萬元。對于經我市金融主管部門備案后,在“新三板”完成掛牌的企業,每戶最高補助140萬元;在遼寧股權交易中心完成掛牌的.股份制企業,每戶最高補助40萬元。服務外包企業在境內外上市的,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

          (三十八)對新設立的縣域小貸公司,注冊資本達到1億元且一次性到位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小貸公司增資擴股達到3億元,且當年實現主營業務收入10%增長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小貸公司創新融資方式發行“小貸債”、開展“資產證券化”等并實現融資的,按發債額和融資額的2%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企業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和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功發行集合債的,每戶企業補助100萬元。

          (三十九)對出口企業當年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發生的保費支出給予補助。

          (四十)鼓勵金融服務超市試點建設,引入擔保、融資租賃、信托等金融機構,以股權投資方式建設具有股權托管交易、債權流轉交易等多種功能的網上金融產品交易平臺,為小微企業及創業者提供多層次全方位的融資、融信、融智服務。

          (四十一)對符合我市產業資金支持方向和條件的小微企業重點項目建設,按央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給予一年期財政貼息支持。

          (四十二)支持公司制小微企業開展股權質押融資,對申請股權出質登記的,只要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當場準予登記。

          (四十三)支持小微企業通過商標專用權質押融資,鼓勵小微企業開展自主商標專用權價值評估、辦理商標質押備案登記。

          (四十四)支持小微企業以動產抵押融資。為小微企業辦理動產抵押登記提供“一站式”服務。允許小微企業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為抵押物辦理動產抵押登記,拓寬抵押物來源,豐富融資形式!(四十五)支持小微企業通過“道德信貸”、“聯保信貸”融資。積極開展文明誠信小微企業的培育、推介公示活動,助推“道德信貸”、“聯保信貸”工程,為講文明、守誠信的小微企業提供優質高效授信服務,進一步推進銀企對接,幫助企業贏得發展機遇,實現互利共贏。

          五、支持企業科技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四十六)對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重點產業化項目給予擇優支持,根據項目本年度內發生的實際貸款額或實際投資額,按不超過央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給予一年期財政貼息或補助,最高一般不超過500萬元。

          (四十七)鼓勵科技工作者創業創新。對科技人員科研成果實現就地轉化的,按實際發生技術交易額的1%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30萬元;為科技創業者和科技型小微企業提供科技成果就地轉化服務的中介機構,按其實際發生技術交易額的1‰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

          (四十八)建立健全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激勵制度,在科技成果轉化所獲收益分配中,明確對科技成果完成人(團隊)、院系(所)以及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技術轉移機構等相關方的收入或股權獎勵,獎勵比例不低于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比例。鼓勵市屬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科技成果所有權單位可根據研發投入以及技術骨干、主要發明人的貢獻,以合同的方式明確受益比例。

          (四十九)鼓勵支持小微企業引進海外先進技術并消化、吸收再創新,對獲得省企業引進海外先進適用技術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按省補助資金的1:1給予配套支持。

          (五十)鼓勵小微企業參評高新技術企業,對小微企業新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給予一次性20萬元獎勵。

          (五十一)鼓勵小微企業申請專利,對繳納維持費用的給予適當補助。

          (五十二)資助引進海外研發團隊項目,對省政府認定的省引進海外研發團隊項目進行1:1的配套資助,對市政府認定的市引進海外研發團隊項目一次性撥付每個項目補助資金20萬元。

          (五十三)鼓勵科技高層人才投身小微企業科技研發工作,對以應聘、中標、協議、承包、合作研發方式簽約的給予一次性適當獎勵。

          (五十四)依托高校、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及科研院所,圍繞我市產業結構調整,以服務重點產業園區為重點,支持新型研發機構建設,對其為小微企業提供技術轉移轉化、科技成果二次開發、人才支撐等給予獎補。

          六、實施就業優先戰略,推動創業帶動就業

          (五十五)鼓勵各區、縣(市)積極爭創省級創業型區縣,對政策落實好、創業環境優、工作成效顯著,被認定為省級創業型區縣的,按省獎勵標準給予1:1配套獎勵。

          (五十六)鼓勵電子商務領域就業創業。經工商登記注冊且已辦理《就業創業證》(原《就業失業登記證》)的網絡商戶從業人員,同等享受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未進行工商登記注冊在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上的網絡商戶從業人員,可認定為靈活就業人員,享受靈活就業人員扶持政策,其中在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上實名注冊、穩定經營且信譽良好的網絡商戶創業者,可按規定享受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政策。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設電子商務創業園區,各類創業孵化基地要為電子商務創業人員提供場地支持和創業孵化服務。

          (五十七)支持創業擔保貸款發展。小額擔保貸款調整為創業擔保貸款。凡在我市以個體、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創業(含網絡創業),且已辦理《就業創業證》(原《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城鄉勞動者(不受戶籍限制),以及當年吸納就業人數達到原有職工總數15%以上(含15%)的小微企業(國家限制的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除外),均可享受我市創業擔保貸款扶持政策。

          (五十八)提高貸款額度,將貸款最高額度由針對不同群體的5萬元、8萬元、10萬元不等統一調整為10萬元;對大學生在高新技術領域實現自主創業的,貸款最高額度不超過20萬元。當年吸納新就業人員達到規定比例的小微企業,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均可按規定申請不超過30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

          (五十九)落實創業帶頭人社會保險補貼。對于經認定的創業帶頭人,且創辦企業吸納我市登記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科技人員、復轉軍人(含隨軍家屬)、新生勞動力(未繼續升學的初、中等學歷人員)、困難群體(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城鄉低保戶和低保邊緣戶等)、殘疾人和農村剩余勞動力等八類人群就業,并依法繳納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的,對創業帶頭人和所吸納人員按照企業繳納的統籌部分采取“先繳后補”的原則,分別由市、區縣(市)按7:3比例給予企業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六十)落實創業項目補貼。對由中介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收集整理并每年向社會征集開發50個以上且統一發布的創業項目,由創業者付諸實施6個月以上的,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由市按照每吸納一名失業人員500元標準給予創業項目補貼。每年評選20個優秀創業項目并給予重點扶持。

          (六十一)落實創業培訓補貼。學員參加創業引導、創業指導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6個月內創業成功的,按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100%給予補貼;6個月內沒有創業成功的,按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60%給予補貼;參加創業輔導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的,按職業補貼標準的100%給予補貼。并對具有發展潛力和帶頭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創企業經營者,給予高層次創業培訓補貼。

          (六十二)運用失業保險支持就業穩定。調整失業保險費率政策,減輕企業和個人負擔,穩定就業崗位。降低失業保險繳費費率,將失業保險費率由3%調整到2%,個人按0.5%、用人單位(不含企業)按1.5%的費率繳納失業保險費,企業按1%的費率繳納失業保險費。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按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給予穩崗補貼。穩崗補貼主要用于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相關支出。

          (六十三)鼓勵高校畢業生多渠道就業創業。將求職補貼調整為求職創業補貼,對象范圍擴展到已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補貼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0%,具體標準由見習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見習期滿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企業,見習補貼由財政承擔2/3(計算基數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上限);對見習期滿留用率超過50%的企業,見習補貼全部由財政承擔(計算基數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上限)。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可參照高校畢業生享受相關就業補貼政策。

          (六十四)對沒有進入孵化基地(園區)、租賃場地進行首次自主創業(首次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就業困難人員、高校畢業生(畢業3年內)、農民工和退役士兵等群體,給予6000元/年的創業場地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2年,對符合補貼申領條件的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按10000元/年給予補助。

          (六十五)加強對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對用人單位招用規定范圍內的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照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給予不超過3年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并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給予崗位補貼。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一定比例的社會保險補貼。對通過市場渠道確實難以實現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可通過公益性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及適當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初次核定享受補貼政策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補貼標準按照現行政策標準執行。

          (六十六)加強職業培訓和創業培訓。逐步放開參加創業培訓的準入條件,降低創業培訓補貼門檻。經當地就業管理部門登記為靈活就業的人員參加就業培訓的,納入政府補貼免費政策范圍。開發針對不同創業群體、創業活動不同階段特點的創業培訓項目,開展創業實訓培訓,提升培訓質量。支持企業以新招用青年勞動者和新轉崗人員為重點開展的新型學徒制培訓,根據培訓時間、培訓工種、取得證書及勞動合同簽訂等情況,可給予企業一定比例的職業培訓補貼。

          (六十七)完善政府補貼培訓成果工作機制。探索建立第三方職業培訓供求預測制度,對與地區重點支柱產業發展聯系緊密、屬于急需緊缺的職業(工種),政府給予全額補貼;對國家明確淘汰和過剩產業涉及的主要職業(工種),不再提供補貼。將現行政府補貼培訓指導目錄發布周期由2年調整為1年。積極配合國家職業資格制度改革,對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對經培訓考核合格同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養老保險費1個月以上的人員,均可按規定申領培訓補貼。對企業開展的面向在崗技術工人中級工、高級工技能培訓和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知識更新培訓,由政府按照一定比例予以補貼。

          (六十八)完善失業登記辦法。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登記失業的各類人員享受均等化的政策咨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公共就業服務和普惠性就業政策,并逐步實現外來勞動者與當地戶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業扶持政策。

          七、推進商事制度改革,優化小微企業發展環境

          (六十九)放寬名稱和住所登記條件。允許小微企業在名稱核準后一年內變更企業名稱;對獲得知名字號的,保護其字號在沈陽市享有全行業專用權,經該企業允許,其入股企業名稱中可使用該字號,并允許字號置于行政區劃前。允許企業“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支持電子商務領域等現代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將住宅登記為住所(經營場所)。推行電商企業、文化創意、設計咨詢、眾創空間等集群注冊,允許電商企業將地址登記為托管公司的住所。

          (七十)放寬出資和經營范圍登記條件。允許公司股東以域名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能依法轉讓的財產作價出資設立公司或增資。允許普通合伙人以技能、管理等生產要素出資設立合伙企業。對小微企業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除法律另有規定和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外,按照“非禁即準”的原則,小微企業可自主選擇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對《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未明確表述的新興行業、新型業態,可以參照政策文件、行業標準、文獻資料、國際慣例、習慣說法等通行用語進行核定。

          (七十一)深化“三證合一”登記制度。在現行的“三證合一”登記制度的基礎上,年內實現“一照一碼”。

          (七十二)簡化個體工商戶登記手續。允許個體工商戶在沈陽市行政區劃內跨登記管轄機關遷移經營場所,按變更登記程序辦理,不再實行“一廢一立”。

          (七十三)推行社區家庭服務業統一登記、分點備案制度。以社區為單位,核發社區創業服務中心法人營業執照,社區內的家庭服務、維修、日用品銷售等微利便民服務的經營點為其網點,由社區、工商所實行備案管理。

          (七十四)支持小微企業開展連鎖經營。允許連鎖經營小型微型企業申請設立時名稱中使用“連鎖”字樣,小微企業從事批發零售、物流、餐飲、服務等第三產業,且分支機構達到3個以上的,允許使用“連鎖”經營模式。

          (七十五)支持小微企業電子商務發展。開展小微企業網絡平臺建設服務,創建電商虛擬產業園;開通工商電子標識綠色通道,使小微企業快速完成工商電子標識標注;幫助小微企業辦理ICP備案,為小微企業網站及創業者個人網站辦理ICP備案提供便捷服務;指導小微企業依法開展網絡經營活動,做到網上亮明身份經營,提高交易成功率;指導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保障小微企業網店的權益,完善交易規則,建立網絡誠信體系,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信用建設。除相關規定已經明確執行期限外,上述政策執行期限為2015年-2017年。未盡事宜按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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