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疆大學生創業優惠政策和辦理流程
創業的人士肯定想要了解關于創業的優惠政策內容,下面是yjbys小編整理提供的關于新疆2016年大學生創業優惠政策及相關的流程辦理,快來閱讀了解吧 。
新疆2016年大學生創業優惠政策和辦理流程
創業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
持人社部門核發《就業創業證》(注明“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創辦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的,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對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小型微利企業,按國家規定享受相關稅收支持政策。
創業擔保貸款和貼息
對符合條件的大學生自主創業的,可在創業地按規定申請創業擔保貸款,貸款額度為10萬元。鼓勵金融機構參照貸款基礎利率,結合風險分擔情況,合理確定貸款利率水平,對個人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在貸款基礎利率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以內的,由財政給予貼息。
免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畢業2年以內的普通高校學生從事個體經營(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享受培訓補貼
對大學生創辦的小微企業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交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1年社會保險補貼。對大學生在畢業學年(即從畢業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個月)內參加創業培訓的,根據其獲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或就業、創業情況,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
免費創業服務
有創業意愿的大學生,可免費獲得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提供的創業指導服務,包括政策咨詢、信息服務、項目開發、風險評估、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一條龍”創業服務。
取消高校畢業生落戶限制
高校畢業生可在創業地辦理落戶手續(直轄市按有關規定執行)。
創新人才培養
創業大學生可享受各地各高校實施的系列“卓越計劃”、科教結合協同育人行動計劃等,同時享受跨學科專業開設的交叉課程、創新創業教育實驗班等,以及探索建立的跨院系、跨學科、跨專業交叉培養創新創業人才的'新機制。
開設創新創業教育課程
自主創業大學生可享受各高校挖掘和充實的各類專業課程和創新創業教育資源,以及面向全體學生開發開設的研究方法、學科前沿、創業基礎、就業創業指導等方面的必修課和選修課,享受各地區、各高校資源共享的慕課、視頻公開課等在線開放課程,和在線開放課程學習認證和學分認定制度。
強化創新創業實踐
自主創業大學生可共享學校面向全體學生開放的大學科技園、創業園、創業孵化基地、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各類實驗室、教學儀器設備等科技創新資源和實驗教學平臺。參加全國大學生創新創業大賽、全國高職院校技能大賽,和各類科技創新、創意設計、創業計劃等專題競賽,以及高校學生成立的創新創業協會、創業俱樂部等社團,提升創新創業實踐能力。
改革教學制度
自主創業大學生可享受各高校建立的自主創業大學生創新創業學分累計與轉換制度,和學生開展創新實驗、發表論文、獲得專利和自主創業等情況折算為學分,將學生參與課題研究、項目實驗等活動認定為課堂學習的新探索。同時也享受為有意愿有潛質的學生制定的創新創業能力培養計劃,創新創業檔案和成績單等系列客觀記錄并量化評價學生開展創新創業活動情況的教學實踐活動。優先支持參與創業的學生轉入相關專業學習。
完善學籍管理規定
有自主創業意愿的大學生,可享受高校實施的彈性學制,放寬學生修業年限,允許調整學業進程、保留學籍休學創新創業等管理規定。
大學生創業指導服務
自主創業大學生可享受各地各高校對自主創業學生實行的持續幫扶、全程指導、一站式服務。以及地方、高校兩級信息服務平臺,為學生實時提供的國家政策、市場動向等信息,和創業項目對接、知識產權交易等服務?上硎芨鞯卦诔浞职l揮各類創業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礎上,因地制宜建設的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和相關培訓、指導服務等扶持政策。
創辦市場主體基本流程
大學生自主創業可采用的市場主體類型主要有: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有限責任公司等。創辦不同類型的市場主體,需要準備的材料和辦理流程如下:
個體工商戶
(1)需準備的材料:
(一)經營者簽署的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申請書;
(二)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經營者簽署的《委托代理人證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
(三)經營者身份證明;
(四)經營場所證明;
(五)《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設立申請前已經辦理名稱預先核準的須提交);
(六)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應當提交有關許可證書或者批準文件;
(七)申請登記為家庭經營的,以主持經營者作為經營者登記,由全體參加經營家庭成員在《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經營者簽名欄中簽字予以確認。提交居民戶口簿或者結婚證復印件作為家庭成員親屬關系證明,同時提交其他參加經營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辦理流程:
(一)申請:
1.申請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登記。
2.登記機關委托其下屬工商所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的,到經營場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記。
3.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提交申請。通過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應當提供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聯絡方式及通訊地址。對登記機關予以受理的申請,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提交與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內容一致的申請材料原件。
(二)受理:
1.對于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受理。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記機關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登記機關應當受理。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登記機關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2.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申請,除當場予以登記的外,應當發給申請人受理通知書。
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登記申請,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并發給申請人不予受理通知書。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個體工商戶登記范疇的,登記機關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三)審查和決定:
登記機關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登記申請,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1.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當場予以登記,并發給申請人準予登記通知書。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登記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并填寫申請材料核查情況報告書。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2.對于以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并經登記機關受理的,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3.登記機關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應當發給申請人準予個體工商戶登記通知書,并在10日內發給申請人營業執照。
不予登記的,應當發給申請人個體工商戶登記駁回通知書。
個人獨資企業
(1)需準備的材料:
(一)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二)投資人身份證明;
(三)投資人委托代理人的,應當提交投資人的委托書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復印件(核對原件);
(四)企業住所證明;
(五)《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設立申請前已經辦理名稱預先核準的須提交);
(六)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辦理流程:
(一)申請: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二)受理、審查和決定: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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