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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京公積金提取政策
南京公積金提取政策
1.提取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凇㈦x休、退休的;
、、部分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出境定居的;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租房;
、、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或者戶口不在本市的;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1、5、6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時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2.提取政策
① 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購房已提取過兩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的,不得申請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含提取償還購房貸款本息)。必須同時滿足“買第三套房及以上”和“已經提過兩次”這兩個條件,才不能提取公積金。
注:省級公積金認貸不認房,只要公積金使用次數不超過兩次,仍然可以提取公積金。
、 購房提取次數不含住房公積金轉賬還貸。
、 異地購房:在南京無房,異地購房時可提取公積金。在南京有房,在異地購房,購房所在地不是本人(配偶)工作地或戶籍地的,不能提取公積金。
④ 同一套住房在一年內只能提取一次公積金。申請提取時,賬戶至少應當保留人民幣1元。提取總額不能超過實際購房支出。
提取公積金還貸,可以分為委托劃轉和柜面轉賬兩種形式。委托劃轉可采取逐年和逐月兩種形式。這兩種都可以償還純公積金貸款、公積金和商貸組合貸款。
辦理逐月劃轉還貸時,要求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及住房補貼賬戶須分別保留不少于13個月的余額。
3.提取還貸方式
1.委托逐月提取還商貸
適用情況:本市承辦住房公積金業務的商業銀行發放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
2.柜面逐年提取還商貸
適用情況:未承辦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本地、異地)發放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或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省公積金,鐵路、省監獄、華東石油局等)發放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3.柜面提取一次性還款或委托逐年、逐月歸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適用情況:買房一年內可提取公積金還貸。
4.如何辦理公積金逐月還商貸
(一)申請條件
1.辦理商貸的銀行必須可承辦公積金貸款業務;
2.商貸本息尚未結清;
3.公積金貸款已經結清;
4.必須具備公積金提取資格
(二)提供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證原件、《結婚證》原件;
2、貸款還款賬戶憑證(即還款存折或還款卡);
3、貸款銀行出具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信息登記證明;
4、人民銀行出具的能反映具體貸款信息的借款人個人信用報告(明細版);
5、相關文件規定的及管理中心需要查證的其他材料。
(三)委托提取規定
1.每個賬戶留存余額須不小于簽訂委托逐月提取還商貸協議時本繳存賬戶月繳存額12倍。假設您月繳存1000塊公積金,那么賬戶里至少要留12000元,多余的錢才能提取。
2.提取金額不超過借款人及配偶各繳存賬戶月繳存額之和與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上月已歸還的月應還款額二者中的較小值。假設你和配偶每個月加起來繳存2000元公積金,上個月歸還的商貸是3000元,那么你每個月能提取的額度不能超過2000元。
按先借款人后配偶、先住房公積金后住房補貼的順序對單個繳存賬戶逐個進行判斷,滿足條件的賬戶予以辦理委托提取;不滿足條件的賬戶,不予辦理,直至該賬戶滿足辦理條件為止。
(四)辦理時間
申請委托逐月提取還商貸的職工應當在貸款銀行登記貸款信息后一個月內,到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承辦銀行服務網點申請簽訂委托逐月提取還商貸協議。
(五)辦理程序
1、申請人到貸款銀行辦理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信息登記并打印貸款證明;
2、申請人攜帶有關材料前往本人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承辦銀行服務網點申請簽訂委托逐月提取還商貸協議;
3、各商業銀行每月9日前,向管理中心提供各借款人上月還款信息;
4、管理中心在收到各商業銀行提供的借款人還款信息后,于每月15日前,將申請人繳存賬戶中相應金額劃入職工登記的貸款還款賬戶。
5.如何辦理柜面逐年提取還貸業務
柜面逐年提取還貸業務是指管理中心根據職工申請,依據相關規定和職工已歸還的個人住房貸款本息的情況,通過柜面提取還貸的方式為其逐年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個人住房貸款本息的業務。
(一)申請條件
1、相關文件規定的提取條件;
2、所歸還的貸款是未承辦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商業銀行發放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或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發放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提供材料
1、歸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
(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證原件、《結婚證》原件;
(2)貸款還款賬戶憑證(即還款存折或還款卡);
(3)人民銀行出具的能反映具體貸款信息的借款人個人征信報告(明細版);
(4)貸款銀行出具的一年內還款明細;
(5)相關文件規定的及管理中心需要查證的其他材料。
2、歸還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發放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證原件、《結婚證》原件;
(2)貸款還款賬戶憑證(即還款存折或還款卡);
(3)借款人留存的《借款合同》原件;
(4)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貸款銀行)出具的貸款證明;
(5)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貸款銀行)出具的一年內還款明細;
(6)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期繳存明細;
(7)相關文件規定的及管理中心需要查證的其他材料。
(三)提取規定
在住房公積金賬戶金額滿足下列條件的前提下,按先住房公積金后住房補貼的順序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部分金額轉入貸款還款賬戶(即還款存折或還款卡):
1、每個賬戶留存余額須不小于申請提取當月本繳存賬戶月繳存額12倍;
2、歸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時,提取金額不超過自上次提取當月至本次申請上月一年內(≤12個月)已歸還的個人住房貸款本息額(即一年內與每月應歸還貸款本息對應的每月已還款額的合計數),與職工單個繳存賬戶扣除應留存余額后的一年內(≤12個月)月繳存額之和二者中的較小值;
歸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提取金額不超過自上次提取當月至本次申請上月一年內(≤12個月)已歸還的個人住房貸款本息額(即一年內與每月應歸還貸款本息對應的每月已還款額的合計數),扣除借款人住房公積金同期內繳存額之和后的差額部分后,與職工單個繳存賬戶扣除應留存余額后的一年內(≤12個月)月繳存額之和二者中的較小值。
下列情況不能辦理柜面提取還貸:
1、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未結清的;
2、個人住房貸款本息已全部結清且結清時間距申請日超過一年(12個月)的;
3、與管理中心已簽訂委托還貸協議的;
4、相關文件規定不予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個人住房貸款的情況。
(四)辦理時間
每年辦理一次,全年每月1-15日到相關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承辦銀行服務網點辦理(雙休日、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
(五)辦理程序
1、申請人到貸款銀行(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查詢并開具一年內歸還個人住房貸款的還款明細、貸款證明(注明貸款行名稱、交換行行號);到人民銀行打印能反映貸款信息的個人征信報告(明細版);
2、證明材料經單位核實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單位填寫《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并加蓋單位預留印鑒;
3、申請人攜帶有關材料前往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承辦銀行服務網點申請辦理柜面提取還貸業務;
4、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承辦銀行審核相關證明材料、明細及提取金額;符合規定的,辦理提取手續,并將申請人繳存賬戶中相應提取金額劃入職工登記的貸款還款賬戶(還款存折或還款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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