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試用期內辭退員工注意事項
從事HR工作的小王剛剛接到一項棘手的工作:公司里剛入職了一名新員工,試用期2個月,因為公司經營方向的調整,導致新員工實際工作崗位和當初承諾的不一樣,為此新員工十分不滿,在公司里散播對公司不利的謠言,造成了極壞的影響,現在部門領導堅決要求辭退他,小王為此犯了難:試用期強制辭退員工,有哪些操作注意事項呢?
案例解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只要出現《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法定情形之一,企業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事先通知員工,不受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條款的限制,而且,企業無需向被辭退的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此處需要注意的是,在試用期內,企業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但前提是員工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因此,錄用條件的設計十分重要,對此,企業應當明確錄用條件,并將其向員工公示并存檔,以備不時之需。
所以,公司在試用期辭退員工,必須要證明其不符合錄用條件,否則是違法解除,將承擔賠償責任。
企業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如果勞動合同未給員工,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試用期內辭退員工注意事項】相關文章:
試用期辭退員工補償標準01-11
為何試用期內就被刷掉11-20
辭退員工補償標準201511-19
跳槽員工與辭退員工管理技巧及典型案例解析02-18
組織員工旅游注意事項11-17
怎樣寫辭退信11-11
如何寫辭退信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