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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試用期內,員工可以隨時辭職,但單位辭退員工卻并不能隨意,仍然需要有正當的理由。在工作的你對勞動合同法了解得多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試用期辭退員工補償標準,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試用期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蔡先生到一家公司招聘,應聘時跟招聘負責人聊的還不錯,就去上班并負責運營崗位,公司規定了三個月的試用期。但由于團隊開發進度緩慢,兩個月之后產品還沒上線,運營就沒有對應的具體工作。后來公司老板覺得支付工資較高不能帶來直接收益,便沒通過公司勞資部門就單方面口頭通知和蔡先生解約,他讓勞資部門給蔡先生三天時間辦理離職手續。問:這種在試用期內無條件解約,是否合法?蔡先生應該如何維權?
律師解答:不合法。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在試用期內應當在符合規定的條件范圍內,依法解除用工合同。如:
1、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
3、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5、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等等情形。用人單位在試用期發現上述法定情形時,才可依法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并解除勞動合同。否則,企業便屬于違法解除用工合同。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蔡先生可以依法提起勞動仲裁,主張上述權利。
延伸閱讀:延長試用期是否合法?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所以案例中公司要求員工延長一個月的試用期的不合法的,員工是有權力拒絕的,案例中的員工不同意延長試用期的無可厚非的。當然如果員工自己同意是可以的。
二、員工要求辭退補償的法律來源(勞動合同法)
1、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3、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5、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根據以上條例,我們可以得知,如果公司執意辭退員工的話,是要給予率補償的。首先,該員工不是試用期不合格,是因為公司沒有改崗位提供了,公司還不愿意如期轉正該員工,屬于公司違約在先;其次,該員工不屬于其他可以辭退的范疇,所以辭退該員工符合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要求。按照法律規定,該員工入職不滿6個月,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半個月工資,加上賠償金,共計一個月工資。
試用期辭退員工補償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用人單位無權只和你簽試用期合同,不和你簽正式書面勞動合同。還有你的試用期為3個月,那么用人單位應該和你簽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用人單位不可以隨便把你辭退,這是違法的,用人單位不能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應當以法律、法規規定的基本錄用條件和用人單位在招聘時規定的知識文化、技術水平、身體狀況、思想品質等條件為準。對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必須提供有效的證明。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后果。所謂證據,實踐中主要看兩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對某一崗位的工作職能及要求有沒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有沒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如果真的有證據拿出的話我告訴你這屬于非近失性辭退,要辭退你的話也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還要付你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你的情況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你2倍的半個月工資,也就是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試用期內,只有當勞動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辭退勞動者: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內辭退員工應注意什么
1、約定明確的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解除試用期員工合同的關鍵,是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這也是法律賦予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辭退勞動者的一項特權,用人單位對此應充分重視并靈活運用。設置錄用條件實踐中主要看兩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對某一崗位的工作職能及要求有沒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有沒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
2、試用期屆滿前,企業必須對試用期的員工去留做一個選擇,如果不太符合錄用條件的,需要按照“從嚴控制”原則,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3、慎重決定試用期內是否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為避免風險,提供專項培訓前可提前終止試用期。
4、用人單位如沒有與勞動者簽署書面勞動合同但在口頭上約定了試用期,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試用期不成立,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是事實勞動關系,不能引用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解雇員工,只能按事實勞動關系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即用人單位需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員工。
5、用人單位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把握好時機。勞動部《對關于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復函》中明確指出:“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一旦試用期結束,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雇員工,這時只能依勞動合同的約定或《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6、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是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各條款。只有在確實需要的情況下,才可以通過雙方協商一致約定試用期。約定了試用期后用人單位確因經營戰略調整或業績下滑需要裁員,可以采用協商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實踐中有的企業為了實施大規模經濟性裁員,向員工提出縮短試用期的變更勞動合同要求,因轉正后勞動報酬大多會高于試用期,用人單位提出變更要求后勞動者一般能作出積極回應。但這一做法因有欺詐嫌疑而備受詬病。最好的方法還是協商解除,表達企業對勞動者的個體尊重,經充分溝通后勞資雙方好聚好散。
7、用人單位解除試用期勞動者勞動合同必須說明理由,不能隨意辭退。用人單位解除試用期勞動者勞動合同必須在試用期內提出,超過了試用期,就談不上試用期解約的問題。
試用期辭退員工要補償嗎
試用期內,員工可以隨時辭職,但單位辭退員工卻并不能隨意,仍然需要有正當的理由,即《勞動法》第二十五條所說的不符合錄用條件,這一條件滿足時方可辭退員工。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原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時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也就是說,對于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用人單位除應按照約定的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之外,還要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轉正”后的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比如:
小王與公司簽訂了二年的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為六個月,試用期工資為5000元,試用期滿后,工資為6000元。假如該試用期已經履行了5個月,則用人單位應當從第三個月開始每月按照6000元的標準支付小張賠償金18000元(6000元×3個月),該賠償金不包含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的工次25000元(5000元×5個月)。
對員工的建議:
1、 取得辭退證明,易于保障勝訴
若員工遇到本案類似事實,一定要努力取得被辭退的相應證據。
2、 取得收入證明,利益方可最大化
工資條、工資卡記錄、工資單
對單位的建議:
1、 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是保障企業利益的基本前提
沒有勞動合同,將無法認定企業的試用期辭退權利,所以千萬別以為簽訂勞動合同只對員工有利,對企業利益也是一個基本的保障前提。
2、 選擇合適辭退理由,并且證據充分是避免風險的有利保障
3、 別貪小利而冒大風險
不要擅自克扣員工幾天的工資。多數員工只要企業的做法,大面上能過得去,很少有去仲裁申訴的事情發生,多數員工的申訴是企業有雪上加霜落井下石的做法才導致發生的。
試用期沒合同辭退員工補償
首先需要看時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勞動合同的,不需要因此支付補償,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簽訂勞動合同的合法期限。
超過一個月,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屬于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公司若不支付,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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