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三大試用期陷阱
每年五、六月份,是高校畢業生的扎堆求職季。人多、活少、求職難!也是如此,一些單位便利用畢業生急切的就業心理,屢屢設下試用期陷阱,廉價用工甚至白用功。面對著如此惱人的情景,迫于缺乏維權證據,畢業生們只能啞巴吃黃連,有苦難言。所以,在上崗就業的時候,一定要小心再小心,請遠離以下三種試用期陷阱。
陷阱一:隨意延長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長短做了限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此外,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即使是要調整崗位或是轉正,用人單位依舊無權約定二次試用。所以,在上崗之前,一定要與用人單位對試用期間做具體的約定。別稀里糊涂的就把自己給賣了。
陷阱二:只簽試用期合同
有些單位為降低用人成本,打著“試用期”的'幌子,將求職心切的應聘大學生招來當廉價的“短工”使用,并名正言順地發給很低的工資。
實際上,對于試用期工資標準,《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的條款: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過低的試用期工資不但侵犯了勞動者的權益,也違反了《勞動合同法》中對試用期工資的規定。在掌握相關證據后,畢業生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陷阱三:試用期過后無故被辭退
畢業生只有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單位的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才可以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單位沒有合理的理由,不能很好地舉證,他就不能將畢業生辭退。一旦畢業生在試用期內被辭退,可以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裁定自己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是不是符合單位的錄用條件,并進而裁定用人單位的行為是不是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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