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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擔風險才意味著共同創業
案情簡介:
A與B合伙成立了一個企業,經營網吧業務,時值網吧發展的黃金時期,經濟效益可觀。一段時間后,A因私人原因急需用錢,其朋友C則看好經營網吧的收益前景,于是A和C兩人簽署了一份投資協議,約定A以10萬元的價格將其占網吧財產份額的15%轉讓給C,C每月按比例獲得網吧盈利分成,但C不參與實際經營管理。二人同時約定,如果A不再繼續經營網吧,應向C返還10萬元投資及分成。C在一段時間持續獲得A轉給自己的“分紅”后,突然某天發現已經連續兩個月沒有分成收入了,遂向A、B詢問此事,此時才發現,A已經把自己的網吧財產份額全部轉給了B,而B稱其對C占有網吧財產份額一事并不知情,拒絕向C支付盈利分成。C無奈之下只得依據最初與A簽訂的投資協議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與A、B之間的合伙關系,由A、B返還10萬元投資款并支付拖欠的盈利收益。
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解除雙方之間的合伙關系,首先要確認合伙關系是否成立。由于C追求的目的為從網吧獲取收益,故C交納10萬元投資款的行為實際上可視為聯營投資行為。但投資協議中又約定了C既不參加共同經營管理,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取固定利潤,實際上違背了聯營活動中應當遵循的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原則,損害了其他聯營方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A、C之間的關系名為聯營,實為借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的相關規定,雙方簽署的投資協議應為無效協議,合伙關系其實從未成立。故判令由A返還C投資款10萬元,駁回C要求支付盈利收益的訴訟請求。
律師分析:本文案例所述的情況大量發生在較小規模的創業組織里,例如朋友之間合伙經營網吧、飯館、茶舍、冷飲店等。此類創業組織有個共同的特點:創業者個人的財務情況經常會關聯上創業組織,創業者出售創業組織的股份權益和創業者用股份作為還款保證來進行個人舉債這兩種情況在現實生活中容易被混淆,而這個問題往往在發生糾紛后就成了爭議的焦點。本文案例所述的情況屬于創業組織發展情況較好,出資人希望拿到股權份額而不是債權的情況,而如果創業組織發展情況不佳,那么反過來出資人希望還款而不是要股權份額的情況也是可以預料的。區分二者的關鍵,本案法院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從出資人是否承擔風險、是否有固定收益的角度作出了明確的判斷,足以給予創業者明確的指引。
律師建議:投資人在出資或創業者接受投資的情況下,并不要天然地認為簽署的文件叫做“投資協議”就一定是確認了雙方的合資合伙關系。如果有任何一方在“投資協議”中或者實際的合作中,以任何形式確保自己只掙不賠,那么在內部發生爭議后,這種名義上的合資合作關系就會被有權司法機關認定為在實質上屬于借貸關系,結果有可能對其中的一方產生嚴重的不利影響。因此,請牢記,對于合作成立一個經營企業來說,出資各方共擔風險、共負盈虧是應當首先被遵循的基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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