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也要繳納社會保險
試用期也要繳納社會保險
過了試用期卻無法轉正,試用期也要簽勞動合同,
滿懷欣喜地到物業公司做主管,沒想到不但沒有社會保險,而且“轉正”遙遙無期。氣憤之下,主管決定辭職了,并把物業公司投訴到了勞動保障監察部門。
昨天,拱墅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作出決定:責令物業公司為主管補繳三個月的社會保險費。
過了試用期卻無法轉正
3月18日,章先生氣沖沖地走進了拱宸橋街道勞動保障監察中隊,投訴自己所在物業公司。去年11月27日,章先生來到衢州路上的一家物業公司應聘,成功當上主管。當時物業公司并沒和他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只是約定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內月薪1200元,轉正后月薪1500元。三個月很快過去,章先生表現一直中規中矩,到了3月17日,仍然沒接到公司的轉正通知書。他幾經詢問,公司負責人都給不出明確的答復。
覺得上當的.章先生決定辭職,并投訴物業公司一直不和他簽訂勞動合同,不給他繳納社會保險。
試用期也要簽勞動合同
執法人員立刻進行調查,發現該物業公司一共有近10名員工,都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主要是我們單位經營不景氣,實施《勞動合同法》成本太高。”物業公司的周總經理解釋。
“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拱墅區勞動監察大隊的相關負責人說,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已建立勞動關系,但沒有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同時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而社會保險是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之一。因為章先生已經提出辭職,執法人員責令物業公司為他補繳社會保險費,每個月370多元,一共三個月。
勞動保障執法人員再次提醒,如果用人單位在實施《勞動合同法》上存在經濟困難,則需要在管理和經營上入手,減少勞動成本,而不是規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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