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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之所以成了“白干期”和“逃保期”
上海市勞動保障部門日前向廣大勞動者發(fā)出維權提醒:即使處于“試用期”的勞動者,單位也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或綜合保險費。
用人單位必須為“試用期”的勞動者繳納社保,這個提醒很及時。很長時間以來,特別是春節(jié)過后的用人高峰期,一些單位為了降低勞動成本,除了采取一些拖延和逃避訂立勞動合同的手法外,還常常在“試用期”上打主意,以“試用期”的幌子耍花招、玩貓膩。如,他們常常糊弄勞動者,說什么“試用期”不須繳保費,并隨意延長用工試用期。“試用期”因此也成了一些單位不繳或少繳社會保險費,低成本輪換使用勞動力的法寶,成了一些用人單位獲得“廉價短工”的秘密武器,成了勞動者的“白干期”、“逃保期”。無須諱言,“試用期”問題,已成了當前一個值得警惕的職場侵權動向。
“試用期”之所以成了“白干期”和“逃保期”,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國的《勞動法》明確規(guī)定,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必須給予勞動者相應的勞動報酬,必須為勞動者基本養(yǎng)老保險、失業(yè)保險、醫(yī)療保險、工傷保險,企業(yè)不為“試用期”勞動者繳保屬“欠保”違法行為。雖然法律有明確規(guī)定,但相當一部分勞動者對此并不知曉。再加上一些用人單位存在僥幸心理,有法不依,勞動執(zhí)法部門普法不夠,執(zhí)法不嚴,甚至失職瀆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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