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對員工罰款”能否令行禁止?
用人單位禁止對員工進行罰款扣錢,否則用人單位將按照處罰人數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這是《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修訂草案)》中的內容。前天,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召開會議,審議了該《條例》草案。草案針對用人單位通過經濟處罰的形式來處分員工的現象,進行了叫停,完善了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護機制。
“敢罰員工一毛 人社部門罰你幾千”!叫停用人單位對員工的經濟處罰,讓很多人為之叫好。這年頭,沒被單位罰過款的人恐怕少之又少。隨手可以舉兩個發生在廣州的例子:據報道,9月13日早上,在廣州一商場上班的曾小姐,由于暴雨太大造成巴士堵車而遲到了45分鐘,結果就被雇主扣了200元工資;8月初,在廣州一酒樓上班的一位阿公,被指“偷喝”了一碗粥,結果被罰款2000元,而據該阿公介紹,當時喝粥是領班允許的,并不是“偷喝”……
說起被單位罰款、扣工資的經歷,想必“吐槽”者都有一本心酸賬,遲到、上班時間吃東西、沒穿指定服裝等都成了常見的罰款理由,“違者罰款”也成了很多企業相關規定中的一條鐵律。真要追溯起來,這一法律依據始于1982年施行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其中有規定:員工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用人單位可以給予經濟處罰。然而這個條例早在2012年就被廢止,而且《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資支付條例》等法律均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工資。從這個角度來說,扣工資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
再進一步追問,我國相關法律有規定,罰款是行政機關對違法者的一種處罰措施,也就是說,罰款必須由法律規定并由相關執法機關來執行。企業不是行政機關,自然無權對員工進行罰款。這也意味著,企業對員工罰款,是違法的。
可是不解的是,這么明顯的對勞動者的侵權違法行為,卻很少有用人單位受到處罰。因而,省人大立法禁止用人單位對員工罰款、扣工資,很有必要。不過接下來的問題是,這樣的立法在實際操作中,真能嚇住用人單位嗎?
一個很直接的`疑問是:既然以前用人單位“越俎代庖”、用上了本應是執法機關才可以使用的罰款權,都沒有受到追究,那么有什么理由讓公眾相信,這次的立法就一定能令行禁止呢?而且把罰款上限定為5000元,對于那些財大氣粗的單位來說,根本不具備多大威懾力,也就難以形成約束力。其實,對于擅自濫用罰款權,克扣員工工資的無良企業,又何必手下留情?
立法不能徒具觀賞性。其實很多時候我們缺的不是法律,而是執行力。再多的法律,如果不具備操作性,最后也多成為一紙空文。希望省人大禁用人單位對員工罰款的立法,不會重蹈以前諸多法律“有令難行”的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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