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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租房落入別人的陷阱
■時間:8月15日■致電人:劉桂芝■事由:國家某局未經細查騙子的真實身份而給其辦理了《租賃合同》,這個騙子拿著這份合同向我轉讓承租權,從而使騙子騙取我現金14萬元得逞。
劉桂芝:我是看了《租賃合同》才相信了騙子,是國家某局給騙子提供作案工具(租賃合同);張忠良的冒充者與我到國家某局變更《租賃合同》姓名時,國家某局未經細查便給予辦理了。所以,我被騙完全是國家某局瀆于職守所致月16日,記者在西城法院旁聽了這起案件的審理。劉桂芝稱,“1999年5月,我得知西城區粉子胡同有處公有住宅承租權要轉讓,我便前去看看,看完房屋后,張忠良冒充者便向我出具與國家某局簽訂的《租賃合同》,為防合同有假,我與張忠良的冒充者到國家某局核實了一下,國家某局工作人員說這份合同確實是依規定程序登記并備案的《租賃合同》。后來,我與張忠良的冒充者一起到國管局變更租賃合同時,國家某局只是簡單核實了情況,便收回了假張忠良的那份合同,給我辦理了一份《租賃合同》。一切辦完后,我便拿出我家中所有積蓄14萬元交給了張忠良的冒充者?蓻]想到的是:房子裝修完后沒住多長時間我們一家才知道那個張忠良是冒充的,國家某局在沒給我任何說法的情況下便通知我,給我辦的《租賃合同》作廢,讓我們全家搬走。現在新世紀飯店王某也起訴我騰房,害得我們全家無家可歸。”
國家某局:給騙子補辦《租賃合同》是因為單位工作人員有變動,工作沒銜接上所致,但劉桂芝的自身過錯是導致其上當受騙的主要原因法庭上,國家某局稱,給騙子補辦《租賃合同》是因為單位工作人員有變動,工作沒銜接上所致,但劉桂芝的自身過錯是導致其上當受騙的主要原因。劉桂芝對冒稱張忠良者的姓名、身份、工作單位和地址、家庭地址等基本情況均未做深入核實,就輕易相信對方。事發后,劉桂芝連對方的真實姓名、住址及電話等都無從查知。劉桂芝對張忠良假冒者的失查給騙子制造了可逞之機導致其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所以其遭受的經濟損失應由自己承擔。
律師:劉桂芝的承租權是合法的,國家某局應以另一所房屋進行補充,以維護劉桂芝合法權利的實際意義對此,北京市共和律師事務所的陳更律師談了兩點看法:一、劉桂芝遭受詐騙的根本原因是國家某局為詐騙者提供了形式真實、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1993年,張忠良承租的房屋改由王玉珍承租時,國家某局應加強管理,按照規定變更租賃手續,并進行備案登記。然而,多年過去了也未變更,這給詐騙者提供了機會,詐騙者假借張忠良的名義以合同文本遺失為由要求國家某局補辦合同時,國家某局未加審查,便給予辦理,至此,詐騙者取得了形式真實有效的公有房屋租賃合同,如果國家某局不作否認,其他任何人都不可能懷疑詐騙者所持租賃合同的真實性。當劉桂芝與詐騙者一起到國家某局詢問情況時,國家某局竟確認詐騙者的承租人身份不偽,并實際辦理了轉讓手續,致使騙者在其眼皮下對劉桂芝詐騙成功。據這些事實,國家某局對劉桂芝上當受騙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二、國家某局應以另一所房屋進行補充,以維護劉桂芝合法權利的實際意義,詐騙者的行為屬犯罪行為,但其賴以進行犯罪活動的《租賃合同》卻是真實合法的。因此,劉桂芝所得的承租權利也是合法的,因為該承租權利置換于形式真實有效的另一份《租賃合同》,其合法性并不因為詐騙者本身的身份和行為性質而受到影響——這一論斷建立于物權制度公示公信的原則。劉桂芝的承租權利因該房屋還存在著新世紀飯店王某另一承租權而落空,使劉桂芝的承租權利的合法性并未受到影響,國家某局有義務以同種、同類的等值之物進行補充,以實現權利的實際意義。
目前,一審工作已告一段落,等待的將是法律公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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