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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狀告員工擅離職索賠5萬 后因未簽勞動合同倒賠三千
年進入一家咨詢公司求職,被錄用后進行了3個月培訓,但是培訓結束之后,朱先生沒在該咨詢公司上幾天班就從該咨詢公司離職了,跳槽去了另外一家同行業的公司。但是朱先生離開后沒多久,就成了被告。原來,前面對他進行培訓的公司稱朱先生無故離職,把朱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他賠償培訓費、住宿房租借款以及相關損失近5萬元人民幣。朱先生既氣憤又無奈,就到建鄴區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不僅拒絕賠償,而且反訴該咨詢公司要求其補交自己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
是主動辭職不是無故離職 朱先生反訴公司要求補繳社保
本案第一次開庭審理期間,該咨詢公司提供了勞動合同、培訓合同、技術保密合同、借款單、培訓發票、培訓證書、公證書、律師函等作為證據以證明其觀點。該公司強調,雙方于2011年3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并對保密內容和范圍作出詳細約定。2011年5月10日,也就是培訓剛剛結束之后,朱先生未履行任何請假手續、未提出解約申請、未辦理任何交接手續的情況下即不來上班,經查,朱某已到與其有競爭關系的單位上班,并將在其單位掌握的技術秘密、客戶資料及培訓所獲得的內容應用到現在工作中,為現在用人單位謀取利益,另外,朱先生在職期間向其借款用于交納個人房租,因此,要求裁決朱某賠償培訓費、返還住宿補貼及借款、賠償經濟損失等近五萬元。
但是朱先生當庭反駁,稱雙方于2011年3月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后,該咨詢公司未給他辦理社會保險,每月工資數額不等,約2100元,每天超時工作2小時,每周只休息一天,節假日不休,但某咨詢公司從未支付過相應的加班費用,鑒于某咨詢公司行為嚴重侵害其合法權益,朱先生才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離開了該單位,絕對不是無故離職。所以現在朱先生反訴該咨詢公司補繳2011年1月至5月社會保險、支付各項加班工資8375.87元、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1672.58元、支付2011年5月工資1050元、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3100元。
8000元培訓費發票成焦點 這筆錢到底要不要個人付
而咨詢公司提供的證據中,一張由第三方機構開具的8000元培訓費發票成為焦點。但是,不管是主動離職還是自動辭職,朱先生在該公司時由第三方進行了為期三個月的培訓,這筆費用,要不要由朱先生來承擔呢?
經過多方取證,法援律師幫助朱先生證明,該咨詢公司對他進行的培訓是普通的、必要的崗前培訓,因此朱先生不應賠償其任何培訓費用。因為《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條例第16條對專項培訓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朱某接受的培訓就是一般崗前培訓,不符合專項培訓的相關要件。另外,該咨詢公司只能提供了一張8000元的專項培訓費用發票,卻提供不出其于所謂培訓機構的培訓合約或約定,以及其支付費用的支付憑證。所以這筆培訓費根本不需要朱先生支付。而其它的租房借款,是該咨詢公司以做賬名義騙取朱先生簽字的,所以所有費用朱先生都不需要賠償。
最終,法庭采納了法援律師的代理意見,裁決某咨詢公司一次性支付朱先生3000元,并為其補繳社會保險,駁回某咨詢公司的所有申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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