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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購買工傷保險 公司承擔數十萬元賠償金
案例描述
劉某是四川省南部縣人,2012年11月9日通過眉山市某勞務派遣公司到我市一建筑工地務工,誰曾想,上班還不到一個星期時間,13日,劉某就在工地墜樓受傷。劉某立即被工友送往中國人民解放軍第37醫院治療,第二天被轉到了天全縣中醫院進行手術治療。
2011年9月14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發了《關于認定劉某為工傷的決定》,正式認定劉某為因工受傷,12月28日,劉某被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七級傷殘。
由于劉某到該建筑工地務工時,勞務派遣公司未給劉某購買工傷保險,事故發生后,劉某因為工傷保險待遇賠付未與勞務派遣公司協商一致。為此,劉某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事件處理
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后,依法組成仲裁庭,于今年1月12日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2012年11月13日,劉某在某建筑工地務工時發生工傷,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眉山市某勞務派遣公司與劉某在2011年4月11日時,就護理費、生活費進行協商,達成一致后簽訂了《協議書》,其中約定醫藥費由勞務派遣公司承擔,每月向劉某支付護理費1500元,生活費1800元。
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主持雙方調解不成的情況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關于貫徹實施國務院修改〈工傷保險條例〉決定的通知》之規定,進行了如下裁決:
一、裁決眉山市某勞務派遣公司支付劉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2100元;一次性醫療補助金17000元;一次傷殘就業補助金44200元。合計83300元。
二、裁決眉山市某勞務派遣公司一次性支付劉某停工留薪期費用:6800元;鑒定費700元;交通費用3000元。共計10500元。
三、裁決眉山市某勞務派遣公司一次性支付劉某2012年11月至2011年12月的護理費、生活費(扣除劉某領到的部分)20900元。
以上費用合計114700元。
法律規定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2003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公布《工傷保險條例》,2012年12月8日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通過《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可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2011年7月1日正式實施《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這也意味著,一旦用人單位不為員工購買工傷保險,那么員工在受工傷后是沒有任何保障的。為了解決這一問題,《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也明確規定,職工所在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同時,《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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