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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未參保 工傷也可報銷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昨日出臺了《廈門市工傷保險費補繳確認管理規定》,并從本月起實施,其中規定,本市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其未參保職工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要補繳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補繳后相應項目費用及工傷保險定期待遇。
未參保職工發生工傷
單位補繳工傷保險費
據了解,《廈門市工傷保險費補繳確認管理規定》適用于本市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其未參保職工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補繳工傷保險費、滯納金的征收、待遇資格確認和待遇支付,以及申請先行支付的情形。用人單位補繳工傷保險費包括用人單位所有未參保職工及其未參保期間應繳納的全部工傷保險費、滯納金。
用人單位2011年1月1日前入職的未參保職工,其工傷保險費從2011年1月1日起補繳;2011年1月1日后入職的未參保職工,其工傷保險費從入職之當月起補繳。計算工傷保險費的滯納金,應當以按月繳納工傷保險費為基準,次月起按《社會保險法》規定按日加收滯納金,以此類推。
用人單位補繳工傷保險費時,應當按現行“五險統征”制度一并繳納未參保職工的其他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補繳工傷保險費后,應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職工待遇資格確認,并提供相關材料。
社保經辦機構支付補繳后
工傷保險定期待遇
用人單位未參保職工工傷后補繳參保的,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職工待遇資格審核確認書》及其他相關資料提出待遇申請。
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補繳后以下項目費用及工傷保險定期待遇:(一)補繳后新發生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及轉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二)補繳后新發生的、符合《條例》規定的工傷醫療費及舊傷復發、醫療依賴的醫療費、康復費和輔助器具配置費用;(三)一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用;(四)工亡職工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工傷職工補繳工傷保險費后,其一至十級傷殘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至十級傷殘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五至六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以及工亡職工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暫不列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
此外,2011年1月1日前未參保職工工傷,于2011年1月1日后補繳工傷保險費,并經認定工傷的,可以按照本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分別支付補繳后新發生的工傷費用和待遇。規定自2012年6月1日開始施行,有效期5年。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期間發生工傷并補繳參保的,依照該規定執行。
補繳注意事項
●用人單位2011年1月1日前入職的未參保職工,其工傷保險費從2011年1月1日起補繳;2011年1月1日后入職的未參保職工,其工傷保險費從入職之當月起補繳。
●用人單位補繳工傷保險費時,應當按現行“五險統征”制度一并繳納未參保職工的其他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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