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續簽合同 員工拿20萬元訂單逼宮
2008年全球經濟面臨嚴峻的考驗,突如其來的金融風暴致使許多公司經濟受到重創,個別公司甚至瀕臨破產。無奈之下,部分公司開始裁員。員工為了能夠保住自己的飯碗不擇手段,以給公司的名譽、榮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相要挾,迫使公司為保全自身利益不受損害,而作出違背自己意愿的決定。案例 不簽合同就取消20萬元訂單
2007年10月6日,剛剛大學畢業三個月的李浩(化名),憑借自己在校多年的課外社會實踐經驗,很順利的應聘到本市某大型制衣有限公司從事銷售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為兩個月。由于李浩工作認真刻苦,且業績突出,因此單位對其評價很高,試用期沒到就提前轉正。李浩對自己的前途充滿了信心,想在這一行業有更大的發展。
不想,今年由于世界性的金融危機,我國服裝國際貿易始終籠罩在金融危機的陰影之中,而主要依靠服裝出口的該公司從1月至8月間,服裝出口增幅已下降11個百分點。到了9月份,公司已經停產一周,為了節省開支和減少成本,公司決定對包括李浩在內的合同即將到期的員工不再續約。因此,在李浩合同期滿前的一個月,即2008年9月6日,公司書面通知李浩,準備在雙方合同到期后,不再與其續簽。但李浩卻認為,由于金融危機的原因,再找工作也不是那么容易的,因此當即表示不同意。隨后,他多次找到公司要求續訂勞動合同,并聲稱,如果公司執意不再續簽,他將通知購貨單位取消其經手的即將簽訂的20萬元服裝購銷合同。若是以前,20萬元的訂單對于公司來說根本不算什么,但當下經濟不景氣,服裝壓在庫房里賣不出去,別說20萬元訂單,就是5萬元訂單公司也不想失去。迫于無奈,公司只好按李浩的要求與之續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
事后,公司向本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確認雙方勞動合同無效。仲裁委員會經開庭審理認為,李浩利用公司處于危難之時,以隨時取消訂單為要脅,強迫公司在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之訂立勞動合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雙方的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點評 迫簽訂的合同無效
遼寧國宸律師事務所周曉明律師表示,本案中李浩利用公司經濟狀況不好擔心失去訂單之機,以隨時取消其經手的20萬元訂單為條件,要求單位必須與其續訂勞動合同的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9條“以給公民及其親人的生命健康、名譽、榮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名譽、榮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的規定,其行為屬于“脅迫”,而該服裝公司為保全自身利益不受損害與李浩續簽勞動合同是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因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一款“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應認定為無效”的規定,該勞動合同無效,且從續訂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此,律師提醒廣大勞動者,積極爭取勞動機會要“取之有道”,要遵照《勞動合同法》第3條的規定執行,即“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而不應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
熱線反饋
問:我在單位工作十多年了,且與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現在經濟不景氣,單位要進行經濟性裁員,請問我是否屬于應當優先留用的人員?
律師解答:你屬于單位應當優先留用的人員,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裁員時,以下人員應當優先留用: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問我們單位經營困
難進行裁員,我被列入被裁員之列,請問我以后是否還有被錄用的機會?
律師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1條3款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1款規定裁減人員后,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币虼,對于你來說,還有重新被原單位錄用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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