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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最低工資標準上調
從市人社局獲悉,根據省政府《關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我市調高最低工資標準,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11.5元、9.8元調整為13元、11元。如果企業未經審批擅自使用該標準且拒不改正的,最高可處以萬元罰款。
七區最低工資漲15.8%
據了解,根據全市經濟發展和職工工資水平增長等情況,從3月1日起,駐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黃島區、嶗山區、城陽區用人單位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100元調整為1240元,增幅為12.7%。駐即墨市、膠州市、膠南市、平度市、萊西市用人單位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由950元調整為1100元,增幅為15.8%。
此外,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也一同出爐:駐七區的用人單位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11.5元調整為13元,增幅為13%;駐五市的用人單位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9.8元調整為11元,增幅為12.2%。根據相關規定,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者。凡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其工資收入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將最低工資作為正常的工資支付標準。
最低工資不含津貼
根據《關于最低工資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魯勞社函【2006】387號)的規定,三類待遇不能算在最低工資之內,包括加班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勞動者應當享受的福利待遇。
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對勞動者進行培訓的費用;按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定發給勞動者的費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單位自身規定的工作用品;住房公積金;醫療衛生費、喪葬撫恤救濟金、探親路費、計劃生育補貼、生活困難補助、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等。此外,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以及通過補貼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資標準。
發“最低”得職工同意
最低工資標準是少數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連續3個月以上不能正常發放工資的),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具有工資支付能力的企業不能將此作為工資發放的標準。如果企業想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應征得本企業工會同意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自執行之日起1個月內,按照工資管理權限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企業擅自執行最低工資標準、不履行報告制度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據《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2006年山東省人民政府令188號),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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