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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辦理戶口指南
戶口受理點地址
市政府行政審批中心公安窗口 旺莊路新城大廈二樓 5211041
崇安公安分局戶政接待室 中山路338號 2832683
南長公安分局戶政接待室 陳列館路2號 5734170-8209
北塘公安分局戶政接待室 小三里橋街1號 2615267-門衛
水上公安分局戶政接待室 蠡園鎮青祁村72號 5132235
錫山公安分局戶政接待室 錫滬中路92號 2225077
惠山公安分局戶政接待室 長洚路53號 2225889
濱湖公安分局戶政接待室 政法路1號 5112915
新區公安分局戶政接待室 天山路18號 5219759 5211854
無錫市辦理戶口指南
政策名稱 | 政 策 內 容 | 辦 理 手 續 | 辦 理 程 序 | |||
引進人才 戶口遷移政策 | 海外留學人才來錫創業服務,準予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來錫落戶,不受落戶人原戶口性質的限制! | 市人事或勞動部門出具的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學歷(職稱)證書、戶籍證明和住房證明等材料。 | 市人事或勞動局 --> 市公安局戶政接待室--> 派出所戶籍室 | |||
經市勞動人事部門批準引進的各類優秀和緊缺人才,準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來錫落戶,不受落戶人原戶口性質的限制。 | ||||||
投資、購買商品 房 人 員 戶口遷移政策 | 在我市興辦實業投資達100萬元且連續兩年年納稅5萬元以上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投資者,準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來錫落戶。 | 工商營業執照(穩定職業證明)、驗資證明、完稅憑證、任職資格證明或聘任證書、《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學歷證明、房產證、結婚證、戶籍證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效證件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 市政府行政審批中心公安窗口---> 派出所戶籍室 | |||
在我市興辦實業投資達100萬元且連續二年年納稅10萬元以上的外。ㄊ校v錫企業,其法人代表、大專以上學歷的高級經營管理人員,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在本市已有自購住房的,準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來錫落戶。 | ||||||
在我市合法經營的個私企業業主,連續二年年納稅1萬元以上,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在本市已有自購住房的,準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來錫落戶。 | ||||||
在本市購買成套商品住宅(含二手房),戶均建筑面積達100平方米以上且在本市有穩定職業的人員,準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來錫落戶。 | ||||||
2001年1月1日以后由本市到西部地區投資、興辦實業的人員以及西部開發建設所需的各類人才,可以不遷戶口,戶口已遷入西部地區的,如需要返回原遷出地工作、生活,也可以將戶口遷回原遷出地。 | 西部地區投資或興辦實業的工商營業執照、驗資證明、原本市遷出戶口證明、住房證明。 | 市公安局戶政接待室---> 派出所戶籍室 | ||||
外來務工人員戶口遷移政策 | 被我市企業合法錄(聘)用并參加我市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累計滿10年、在本市自購人均建筑面積達20平方米以上住房的外來務工人員,準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來錫落戶。 | 《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參保繳費年限證明、錄(聘)用合同、戶籍證明、結婚證、房產證、學歷證明等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 市公安局戶政接待室---> 派出所戶籍室 | |||
具有中;蚣夹.厴I以上學歷、被我市企業合法錄(聘)用并參加我市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滿3年、在本市自購人均建筑面積達20平方米以上住房的外來務工人員,準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來錫落戶。 | ||||||
三投靠 政 策 | 子女投靠父母和夫妻投靠及父母投靠子女 | 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實際居住的本市居民 | 其出生嬰兒(包括超計劃生育、非婚生育、依法收養)可以隨父或隨母在居住地報出生。 | 居民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收養證和住房證明等。 | 派出所戶籍室 | |
如果出生嬰兒系其他特殊情況報出生。 | 戶籍證明或居民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婚姻狀況證明、住房證明、父母與子女關系的原始戶籍證明或父母子女關系公證書、未婚公證書(男性22周歲以上,女性20周歲以上需提供)、原籍戶口遷出證明等。 | 公安分局戶政接待室---> 派出所戶籍室 | ||||
其未婚子女可以隨父或隨母遷移至居住地城市。 | ||||||
其配偶、父母可以投靠來錫落戶。 | ||||||
離、退回原籍 | 原籍本市,現夫妻己離、退休來錫居住,且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參照三投靠政策辦理來錫落戶。 | |||||
畢 業 生 落戶政策 | 符合我市畢業生就業政策規定的應屆大中專和技校畢業生,經有關部門批準,允許在我市登記常住戶口,本市籍畢業生戶口一律落家庭所在地。 | 市人事、勞動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手續、畢業證書、戶口遷移證等材料。 | 市人事或勞動局 --->派出所戶籍室 | |||
不落實工作單位的往屆畢業生或中途退學的學生,可以將戶口遷回本市原籍落戶。 | 畢業生就業報到證、 畢業證書或退學證明、原本市遷出戶口證明。 | 派出所戶籍室 | ||||
2001年1月1日以后到西部工作的大學畢業生,可以根據本人意愿,將戶口遷到工作地區,也可以遷回原籍。 | 戶口未落 | 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或工作單位證明、畢業證書、戶口遷移證和原本市遷出戶口證明。 | ||||
戶口已落西部 | 工作單位證明、畢業證書、原本市遷出戶口證明和住房證明。 | 市公安局戶政接待室---> 派出所戶籍室 | ||||
隨軍家屬 落戶政策 | 根據國務院和中央軍委有關文件的規定,駐錫部隊現役軍官、文職干部、高級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來錫落戶。副營職或副科級以上的軍官、文職干部;服現役或在軍隊服務滿十五年以上的軍官、文職干部;符合隨軍條件的五級以上士官。 | 師、旅以上政治部門批準手續、任職命令或應征入伍登記表、結婚證、有關戶籍證明或需要提供的待業手續等。 | 部隊主管部門--->市公安局戶政接待室--->派出所戶籍室 |
規定名稱 | 規 定 內 容 | 辦 理 程 序 |
市 內 戶口遷移 | 市區范圍內全面實行以合法固定住所為基本條件、在實際居住地登記戶口制度(拆遷地區限制戶口遷移除外)! | 派出所戶籍室 |
本市學校集體戶的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戶口一律不得遷往市內其他地點落戶。 | ||
注銷戶口 | 凡失蹤一年以上的人員注銷戶口需由失蹤人員直系親屬(集體戶口由單位)提出申請,經社區民警調查核實,報公安分局批準,派出所憑公安分局簽發的《注銷戶口通知單》辦理注銷手續。 | 派出所戶籍室 或 派出所社區民警 -->派出所長--> 派出所戶籍室 |
凡本市人口正常死亡,憑死亡醫學證明書或死亡鑒定書辦理注銷戶口;凡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蹤的,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蹤法律文書辦理注銷戶口;凡事實多年死亡戶口未注的,由社區民警調查派出所長批準辦理注銷戶口。 | ||
凡服兵役,憑入伍通知書或有關部門簽發的《注銷戶口通知單》或戶警調查派出所長批準辦理注銷戶口,錄取軍事院校的,憑錄取通知書辦理注銷戶口手續。 | ||
自2003年8月7日起,凡出國、出境人員(在國外境外定居仍按原規定辦理注銷戶口手續),被判處徒刑、被決定勞動教養的人員,不再辦理注銷戶口手續。 | ||
恢復戶口 | 符合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和退役士兵在我市落戶條件的,由本人憑市軍轉辦、市民政局簽發的《無錫市軍轉干部、退役士兵申報戶口介紹信》、《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和有關手續,到落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落戶手續。 | 市軍轉辦、民政局--> 派出所戶籍室 |
失蹤人員重新出現恢復戶口,由派出所組織有關材料報公安分局審批,憑公安分局簽發的《恢復戶口通知單》辦理恢復戶口。 | 派出所戶籍室 或 派出所 --->公安分局 --->派出所戶籍室 或 公安分局戶政接待室--->派出所戶籍室 | |
凡2003年8月7日以前因出國、出境、被判處徒刑、被勞動教養而注銷戶口的人員,需要回原籍恢復戶口的,由本人持回國入境護照或釋放證明和原注銷戶口證明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落戶。凡出國出境、兩勞釋放人員需跨市(縣)異地落戶的,由本人持回國入境護照、市人事局出具的歸國創業落戶證明或釋放證明和原注銷戶口證明等材料向落戶地公安分局戶政接待室申請,公安分局組織審批。 | ||
戶口登記項目變更 | 姓名:理由正當,由本人持書面申請、工作單位或居(村)委證明,向派出所申請,報公安分局審批。民族:20周歲以下,憑縣(區)級以上民族工作部門證明,持書面申請,向派出所申請,報公安分局審批;20周歲以上,不予變更。出生日期:確有登記差錯,憑原始戶籍證明,持書面申請,向派出所申請,逐級報市公安局審批。 | 派出所 -->公安分局 -->市公安局-->公安分局 -->派出所戶籍室 |
其他登記項目變更由居民申請,戶籍內勤驗證有關有效的合法證件,直接辦理變更。 | 派出所戶籍室 | |
戶 口 遷 移 證 | 根據部、省有關戶口準遷制度規定,凡跨市縣范圍的戶口遷移,一律使用戶口準遷證。但高等院校錄取新生、學生畢業分配及退學不實行準遷制度。 | 落戶地市(縣)公安局-->派出所戶籍室 |
凡本市簽發的戶口遷移證需原證退回在原遷出戶口所在地落戶的,如在有效期內,由派出所長批準辦理落戶;如超過有效期限,由落戶地公安分局戶政接待室組織審批。凡本市遷出戶口遷移證遺失或超過時效的,可以重新簽發遷往原同一地點的戶口遷移證并注明補發原因,同時在新存根上附補發依據,原證件收回! | 派出所長-->派出所戶籍室 或 公安分局戶政接待室-->派出所戶籍室 | |
居 民 戶 口 簿 | 家庭戶戶主由房屋所有人、租賃人或者其指定的戶內具有民事責任能力的成年人擔任。原戶主死亡或者失蹤的,新戶主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或者由該戶內的成員商定。 | 派出所戶籍室 |
家庭戶成員具備分居條件且無家庭矛盾的,經戶主書面同意,由該戶內的成年人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室申請辦理分戶手續。更改戶主、分戶、并戶等變更必須經房屋所有人、租賃人同意,凡涉及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公安機關應當征得老年人同意,并查驗老年人簽名同意的書面材料。 | ||
本市居民遺失《居民戶口簿》的,應當及時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報失。自報失之日起30日內仍未尋找到的,應當由戶主提交戶內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聯合簽名的書面申請,經調查核實后予以補發。 | ||
辦理時限 | 對符合政策規定、手續齊全并可以當場辦理的,應當當場辦理。對需要調查核實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對需呈報審批的事項,必須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 | |
收費標準 | 居民戶口簿每本6.00元,市內戶口遷入服務費每次1.00元,戶口遷移證每證2.00元,戶口準遷證每證2.00元。 |
點擊下載《戶口遷移申請表》(請用A4紙打印,可直接填寫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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