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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也須訂合同
勞動合同
試用期也須訂合同
【案例】2010年6月15日,剛走出象牙塔的賈倩被一家公司錄用。雙方僅口頭約定試用期一個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賈倩雖覺不妥,但因公司明確告知,只有試用合格才簽合同并辦理社會保險,也就沒有過多計較。誰知賈倩在第二天即被摔傷,并用去6000余元醫療費用。公司隨即否認與賈倩存在勞動關系,并以此拒絕賠償。而賈倩要想獲得賠償至少得證明與之有著勞動關系,可她卻無法提供證據。
【維權提示】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雖《勞動合同法》第17條僅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沒有明確應否簽訂書面合同,但該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試用也屬勞動關系。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亦指出:“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即用人單位應當首先明確是否錄用,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約定試用期的前提,用人單位不得只約定試用期而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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