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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范廢棄電器電子回收處理 擅自處理罰50萬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五百五十一號國務院令,公布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稐l例》規定,國家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實行資格許可制度,擅自處理電子垃圾最高可罰50萬元人民幣�!稐l例》共分5章,共計35條,將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拆解、處理成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污染的主要環節目前,我國已成為電器電子產品生產和消費大國,許多產品已到了淘汰報廢的高峰期。根據2006年《中國統計年鑒》的數據計算,2006年我國主要電器電子產品如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空調器、計算機等合計12億臺,2006年這5種產品的實際廢棄量合計為1260萬臺。此外,每年還有大量的手機、復印機、傳真機、打印機等電子產品被報廢淘汰。這些大量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流向目前主要有3個:一是通過走街串巷的小商販上門回收或者通過生產廠家、銷售商“以舊換新”等方式回收后流入舊貨市場,銷售給低端消費者。二是通過捐贈等方式,向西部地區、希望小學等特定地域、群體轉移。三是拆解、處理,提取貴金屬等原材料。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環境污染問題主要集中在第三個流向中。為數眾多的拆解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個體手工作坊,為了追求短期效益,會采用露天焚燒、強酸浸泡等原始落后方式提取貴金屬,隨意排放廢氣、廢液、廢渣,對大氣、土壤和水體造成了嚴重污染,危害了人類健康。因此,為了加大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力度,有必要加強這一領域的法制化管理。產品維修、翻新不在調整范圍內,處理實行資格許可制《條例》主要規范列入《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目錄》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處理及相關活動�!稐l例》所稱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處理活動,是指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進行拆解,從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變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物理、化學特性的方法減少已產生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數量,減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將其最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并不包括產品維修、翻新以及經維修、翻新后作為舊貨再使用的活動。《條例》規定,國務院資源綜合利用、質量監督、環境保護、工業信息產業等主管部門,應依照規定的職責制定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相關政策和技術規范。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資源綜合利用、商務、工業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編制本地區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發展規劃,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按照《條例》規定,國家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實行資格許可制度,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資格。企業申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應當具備完善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設施,對不能完全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妥善利用或者處置方案,與所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相適應的分揀、包裝以及其他設備,以及擁有相關安全、質量和環境保護的專業技術人員。《條例》規定,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辦理登記并在其經營范圍中注明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企業,方可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處理企業應當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日常環境監測制度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數據信息管理系統,并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基本數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條例》明確,對于那些沒有取得電子垃圾處理資格便擅自從事處理活動的企業,將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查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業、關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鼓勵生產者自行回收,回收產品經修復再銷售須標識為舊貨為了方便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處理,國家鼓勵電器電子產品的生產者自行或者委托銷售者、維修機構、售后服務機構等回收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稐l例》要求,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生產、進口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電器電子產品污染控制的規定,采用有利于資源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設計方案,使用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按照《條例》規定,電器電子產品外觀或者產品說明書中應當按照規定提供有關有毒有害物質含量、回收處理提示性說明等信息。電器電子產品銷售者、維修機構、售后服務機構應當在其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標注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提示性信息�!稐l例》明確,回收的電器電子產品經過修復后銷售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等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并在顯著位置標識為舊貨。針對《條例》從公布到施行為何留出近兩年的時間,相關部門負責人解釋說,根據國外經驗和國內實際情況,《條例》需要一定的實施準備期。在實施準備期內,有關部門將向全社會普及節約和綜合利用資源、保護環境的知識,并制訂《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目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以及針對不同產品的基金收費標準及處理補貼標準等。同時,政府監督管理部門及生產者、銷售者、回收經營者、處理企業還有一些實施準備工作。因此,《條例》確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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