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離職證明的原因
為什么要離職證明?
一:你原單位沒有給你繳納社會保險有沒有簽訂合同呢?新單位要的是你跟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明——離職證明。否則無法證明你和原單位沒有勞動關系,他會害怕和你簽合同給你交保險的時候會出現問題。
二:跟你解釋一下新單位問你要離職證明的原因:一個新員工入職,正常的手續是先跟你簽訂勞動合同,然后他拿著勞動合同去社會保障部門給你辦理保險。若員工之前有工作經驗就有一個問題,如果你和原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對方到社會保障部門辦過手續,那么你必須要有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關系的單據,你新的單位才能給你辦起來手續,尤其是保險,若你原單位的保險未停,新單位無法給你繳納保險。
你現在的問題是若你原單位與你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其未將你的勞動合同交到社會保障所去給你辦保險,那么你們之間的勞動合同有可能還在你原單位,若你現在和新單位又簽合同,那么從法律上來說的話,你原單位若想告你違約就有證據了,因為你無法提供你們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據.但是!這里你的原單位是不會敢告你的,因為他首先存在違規,他未給你繳納保險,這就是違反勞動法。不過雖然這么說,對于你新單位來說,他只憑你一面之詞說是從原單位離職了,他怕冒風險,到時候勞動合同重簽和交保險,萬一你是騙他的,他可能保險辦理時有問題,勞動合同又簽了可能會有連帶責任,所以他問你要確定你和原單位脫離勞動雇傭關系的證明,即離職證明,這個才能證明你們之間的'確不存在任何關系,勞務糾紛,這是為你新單位給你辦手續免除責任和后患。
三:失業證的辦理的前提是你要有就業證,然后有勞動合同解除的單子,拿到社會保障部門蓋上失業的章才行
2被 外 服 是一種勞動者在和外企談判簽約過程中,由于很多人不了解外服的服務宗旨和法規知識,被外服類公司聯合外企把本該和一些能夠和有人事代理權的外企直接簽約的員工通過欺詐的言辭和行為變成外服的員工再派遣給外企的圈套。
具體的做法是:外企和員工談判初期都是說外企直接招人,利用先給員工郵件英文Offer ,員工認為已經同意被外企直接錄用,所以和以前的同樣也會薪水很高的公司辭職,然后到外企入職并且工作幾天后,讓員工心理認為已經開始在外企事實工作了就是老板是老外我是外企的一員了,這種假象產生后,員工就會放松警惕,之后外企會通知員工由于體檢社會養老保險,公積金,醫療保險等四金外企自己不能辦,必須去和上海外服簽三方勞動合同,員工去了之后才發現被欺詐,合同變成了外服是老板,資方,自己突然變成外服的員工了,然后先工作后來被圈進來補簽被外服派遣的違背員工本意的合同。
而且外服和外企的這種軟性脅迫是一種趁人之危的行為,因為如果此時不簽約而去起訴訴訟的話將會因為已經辭了上一家,收入和職業沒有著落,新來的這家福利待遇很不錯找了好久才談好,另外不簽約自己就是失業,而且失去和這個自己看好的外企去發展。
另外看上去似乎對工資和社保四金沒影響。其實不然,一旦員工和外企發生糾紛,外企可以沒有任何理由把你退回去,或者編造你違紀的理由把你退回去。這個時候你去起訴外企非法解除合同,可他不是你的資方,你的老板是外服公司了,你告外服公司,外服公司說我沒有和你解除合同,因為根據派遣法規給你一個保護低級藍領和臨時工,農民工的最低工資,很可能是10萬變成1千,對于高級人才在收入水平事實上等于失業。而外企的侵權由于外服和外企還有黃浦區勞動仲裁三家合法的利用規則把外企的違法行為的追訴部分或者全部規避出去。這成為了一個非常嚴重的針對外國企業的超國民待遇的漏洞,外服為了商業利益和仲裁聯合起來利用這個漏洞使勞動者無法打贏官司,甚至根本不立案。而不是及時向分別的上級主管和立法部門建議和改正,有人說北京和上海的理解和執行是不一樣的。
所以這個上海外服公司利用法律現有空子,和外企合作,為了追求商業利益,幫助外企規避風險,可以任意解除外企和員工的勞動關系。從而脫離了當年外服公司為了保護中國勞動者不受外資企業侵權的國家機關的初衷,轉化成為了獲得最大商業利益而聯合外資坑害中國員工的企業家管理下商業公司。受害員工一個人對付黑心外資,黑心中間商,和勞動仲裁完全不顧具體情況完全依據法規執行且不早日向上級反映這一漏洞會嚴重侵犯勞動者利益。一個員工對付內外勾結兩大集團和站在企業立場上的仲裁國家機關。從而達到及時你比竇娥還冤也只能獨自哭泣。這一怪現象,被稱為,告不著外企現象,勞動合同法怪圈,訴訟死循環,被外服現象,被外服門,外服外企聯合欺詐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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