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能不能造假
職場中的人應該對離職證明都不陌生,那么離職證明能不能造假?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解答一下,希望能幫到您!
離職證明能不能造假?
離職證明可以造假,但是如果被單位發現是有很嚴重的后果的。
如果以前的單位沒有為你繳納社會保險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開具假的離職證明,新單位是不會知道的。
不過也要提醒,由于向新單位提交假的離職文件,如果一旦與原單位發生糾紛,在原單位的權利是無法得到保障的。
對于這件事情,首先要明白新單位為什么要找你要離職證明,因為《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可以說你想多了,新單位要找你要離職證明是為了規避本企業的風險,并不是調查你的情況。完全沒有必要搞一份假資料,是一件得不償失的事情。
離職證明該怎么開?
首先,這個證明是需要由職工離職的單位開具的,上面應當應當寫明離職員工與本單位的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 這些在勞動合同中必須注明的信息,同樣也是離職證明的必備信息。其次,因為離職證明書沒有確定的交閱單位,所以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但需要寫上開具證明的日期。
需要指出的是,公司一般都有很多公章,如公司的財物章、人力資源章、合同專用章等多種公章,這些公章雖然都有法律效力但是用途并不一樣,向離職證明這種以公司名義發出的證明,離職人員最好申請加蓋原單位的公章,即有公司全稱的公章,這樣證明效力要更大,離職證明也更規范。此外,離職證明只適用與合同期滿或主動申請離職得到公司同意的員工,如果是被公司辭退或開除的員工,公司可以為其出具開除證明書,而不是離職證明書。
如果在離職時,單位并沒有主動開具離職證明書,那么離職員工最好主動向其人力資源部門索要,對這項要求單位是沒有任何理由拒絕的,為離職員工開具離職證明,是單位的法定義務。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這一條款不僅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負有出具證明、轉移檔案和社會保險手續的義務,而且設定了期限的要求,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妥善保管有關勞動合同文本,接受檢查監督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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