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留學的入境常識
丹麥留學的入境常識
根據丹麥《外僑法令》(ALLIENS ACT)第40條,申請丹麥簽證須按規定遞交申請材料,持外交,公務及因公普通護照者須通過我國相關部委或被授權機關遞交簽證申請。持因私普通護照者須自行申請。除非簽證上特別注明,持任何一個申根國家(包括下述15個: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冰島、意大利、盧森堡、挪威、荷蘭、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簽發的申根簽證可以在申根國家內自由出入,但停留期總計不得超過90天。
丹麥使館的`簽證費175至600丹麥克郎不等,依入境次數和逗留期限計,在遞交申請時按當日匯率用人民幣支付,拒簽不退款。對不符合申根簽證要求者,只頒發丹麥入境簽證。
根據申根規定,如擬在申根區內幾個國家旅行,須在其主要旅行目的國申辦簽證;但如在幾個申根國家的停留期相同,則應在其第一入境國的駐華機構申請。
來丹短期商務訪問或過境的團組入境時應攜帶丹方或第三國的邀請函電;已在某一申根國家取得居留權(永居權除外)的中國公民來丹旅行,不宜在國內訂購往返機票直接來丹,否則會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丹麥駐華使館簽證受理時間: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丹、中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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