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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導師在研究生論文寫作中該當何種角色

        發布時間:2017-05-03 編輯:8036

          本文作者 郭英劍

          一篇學位論文應包含研究生、導師、答辯委員會和學校四層關系。其中,除了研究生是學位論文的作者、學校是學位授予單位這兩點較清晰外,導師與答辯委員會在研究生論文寫作中該擔當何種角色卻并不清晰。

          7月16日,由教育部起草的《關于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暫行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該意見稿中對學位論文指導教師的處理辦法剛一公布,便引發不小爭議。

          該內容為:指導教師未盡到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負責指導的學生學位論文存在購買、他人代寫或者抄襲、剽竊等作假情形的,學位授予單位視情節輕重,可暫停其招生、取消指導教師資格,并可給予處分直至解除聘任合同等處理。

          對此,有人認為,學生的問題應由學生負責,不應處分教師;但同時有人認為,教師作為論文的指導教師,對學生的問題負有責任。那么,我們該如何看待這一問題呢?

          導師vs導師組

          其實,一篇學位論文(主要指碩士和博士學位論文)包含的并非只有研究生和導師這兩層關系,而應是研究生、導師、答辯委員會和學校四層關系。其中,除了研究生是學位論文的作者、學校是學位授予單位這兩點較清晰外,導師與答辯委員會在研究生論文寫作中,該擔當何種角色卻并不清晰。而且,導師如果不是一個人,而是導師組,那么成員間又該擔當什么角色?這些都需要進一步研究。

          事實上,近十多年來,國內頂尖大學在培養研究生時,已經越來越強調導師組的作用,大家共同指導學生,只是到最后階段,才選定一位擔任研究生的導師。這個規定的好處在于,大家可以共同關注研究生的成長,同時也盡可能地為一篇學位論文把關。

          但是,如果一篇論文是由導師組共同指導的,一旦論文出現問題,導師之外的其他導師組成員該承擔什么責任?對于通過論文答辯并建議授予學位的答辯委員會,又該承擔什么責任呢?

          對此,征求意見稿中僅明確了導師要對學位論文負責,對導師組的情形沒有涉及。除了表明一旦論文出現問題,“答辯委員會應該重新審查,并分別寫出評閱意見和審查報告,送交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重新審議”外,也沒有過多地提到其應承擔的責任。

          研究生是“CEO”,導師只是建議者

          導師組制度很容易讓人聯想起美國大學中(一般是攻讀博士學位)的(博士)論文指導委員會制度。該委員會一般是由包括導師在內的2~4人組成。這些人也多是未來博士生的答辯委員會成員。

          今年7月15日,美國《高等教育紀事》發表了一篇題為《導師與論文指導委員會》的文章。作者為美國福特漢姆大學英文系教授卡蘇托。他的一些觀點或許對我們有所啟發。

          卡蘇托首先厘清了研究生在論文寫作中的關系。“我總是對研究生說,你是你自己論文的‘CEO’。在此基礎上,我的頭銜不過是‘導師’(adviser)。導師是干什么的?就是提出建議(to give advice)而已。”當然,導師的作用也很重要,因為一篇論文要想通過,必須要經過導師的同意。為此,卡蘇托強調,論文是研究生的論文,但因為上面有自己作為導師的簽名,因此“論文的寫作過程似乎是屬于我們(導師和研究生)兩個人的”。

          文理科導師各有差異

          在文中,卡蘇托還論述了文理學科之間,在指導研究生學習以及寫作過程中的不同范式與作用。

          在理工科,導師是研究生所做實驗的設備擁有者,也是研究生的科研經費資助者。研究生在發表論文及相關成果上署名時,不會忘記了一定要帶上導師的名字。換句話說,研究生的論文一般是一系列實驗結果的集合,但整個寫作過程所使用的經費全部都是導師的。這樣一來,導師的作用是巨大的,而導師組成員的作用就無疑受到了限制。他們似乎不過是提出建議、然后表示贊同而已。

          與理工科相比較,人文學科的范式就大為不同。一般來說,博士生都是接受院系的資助。就研究生的論文寫作而已,他們并不是為導師的科研項目而工作,因此當研究生的成果發表的時候,除了有可能出現在“致謝”中之外,導師的名字是不會出現的。

          同樣,在非實驗室領域,導師組成員的作用也會小一些?ㄌK托用自己的實例來說,他一般會要求自己的研究生在跟論文指導委員會的成員聯系時,請求他們仔細閱讀每個章節,從而盡量使導師組成員發揮更大的作用。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卡蘇托認為,研究生是自己論文的CEO。為此,研究生要(在導師的指導下)決定導師組其他成員、也是未來的答辯委員會成員該發揮怎樣的作用。

          導師組需要中間立場

          但現實中,有一種情況并非罕見,即導師組成員(答辯委員會成員)出于某些原因,不同意研究生通過答辯。在此情形下,導師組成員(答辯委員會成員)的角色是極其重要的。

          為此,卡蘇托提出,答辯委員會需要一個中間立場。他以哥倫比亞大學英語系為例。哥大英語系在幾年前徹底放棄了導師制,要求每一位“論文指導委員會”成員(一般是三位)擁有相同的指導權力。這樣做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避免出現導師的權力過大所造成的弊病。

          但這種方式在實際操作中也有一定的難度:首先,研究生為方便論文寫作,總想要找一位主要聯系人;其次,校外人員也希望研究生有一位導師,特別是當研究生從事學術工作時,大家難免要問其導師是誰;再次,三人擁有相同權力時,往往會希望別人先帶頭,反倒起不到積極作用。但它的好處也是顯而易見的。很多人文學科已經逐漸開始要求博士候選人要向所有導師組成員匯報開題報告。如此一來,大家可以共同關注論文寫作進程,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而這樣的趨勢正在美國越來越多的大學開始施行。

          懲罰制度該由高校制訂

          探討上述問題的意義,在于當厘清了各自承擔的責任后,無論是導師、導師組還是答辯委員會都應盡可能地發揮各自的作用,從而更加有助于研究生的培養和論文寫作;同時,一旦出了問題,大家各自承擔各自應該承擔的責任。

          為此,就教育部此次出臺的意見稿,筆者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首先,類似措施最好由各高校自己制訂。這既可彰顯各校本身的學術境界及主張,也可使各校出臺更有力、更有針對性的處罰決定。

          其次,出臺懲罰措施的出發點,應具體而有操作性。即必須有清晰的思路、準確的法律法規術語和確當的處理意見。

          再次,應該區分學位論文作假中的不同現象。如果說抄襲與剽竊還屬于學術道德的范疇,那買賣論文、代寫論文,是不是就應該超出受到學術道德指責的范疇呢?

          總之,就學術和教育而言,所有的懲處措施都應該指向如何使各方包括導師發揮更大的作用,從而保障研究生教育順利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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