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如何辦理長期居住證
居住證制度仍然只是過渡階段的權宜之舉,因為它所標志的,仍然是城市戶籍人口以及外來人口這兩大“陣營”,解決外來人口問題的根本出路則在于徹底的戶籍制度改革。那么,上海如何辦理長期居住證呢?下面大家就隨小編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辦理方法
1、去租憑房屋所在的當地居委會或小區的外來人口協管員那里填寫《租憑房屋備案證明》,注意,此時需要房東帶上身份證和你一起去辦。否則居委會或協管員是不會幫你辦理的。
2、《租憑房屋備案證明》需要居委會蓋公章,如果租憑的房屋不屬于公房,類似于房東自己建的房,房東沒有房產證,只有土地證的,需要由居委會主任簽字蓋章的《情況說明》。
3、拿著居委會蓋公章《租憑房屋備案證明》,《租房合同》,如果沒有房產證的,還要帶著由居委會主任簽字蓋章的《情況說明》,要房租東和你一起去當地的稅務部門繳納房屋租憑稅,此時需注意,一般房屋租憑稅是要一次性交滿一年的,繳稅比例是5%,你可以買通房東,把租房合同的房租改少一些,但是月房租是不能少于1000元每月的,否則稅務部門是不會幫你辦理的,有點腦子的人都能想到,少于1000元在上海能租到房子嗎?另外:交稅的地址可以問當地社保中心的人。
4、繳完稅后,稅務部門的人會給你一份繳稅發票,然后可以去當地的社保中心辦理居住證了。如果是辦理長期的,還需要打印半年以上的社保證明(用身份證在自助設備上就可以打印出來)和勞動合同(簽訂時間在半年以上)。社保中心的人會對你的材料進行審核,如果材料沒問題,需要你填寫《上海居住證》申請表,并去拍照室拍照。
5、《上海居住證》申請表填寫完成后,社保中心的人會出示2份房屋租憑合同登記備案證明,一份給你,一份給房東。所有資料審核完成后,社保中心的人會出具《居住證》受理回執。然后就可以回去了,社保中心的人會告訴你,一個月后憑《居住證》受理回執就可以來拿居住證啦。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促進新型城鎮化的健康發展,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三條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第四條 居住證登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證件的簽發機關和簽發日期。
第五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機制?h級以上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將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所需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 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庫,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社會保障、房產、信用、衛生計生、婚姻等信息系統以及居住證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記工作,加強部門之間、地區之間居住證持有人信息的共享,為推進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轉移接續制度,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提供信息支持,為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制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制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后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十條 居住證由縣級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注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十一條 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第十二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ㄒ唬┝x務教育;
。ǘ┗竟簿蜆I服務;
。ㄈ┗竟残l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ㄋ模┕参幕w育服務;
。ㄎ澹┓稍推渌煞⻊;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十三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ㄒ唬┌凑諊矣嘘P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ǘ┌凑諊矣嘘P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ㄈC動車登記;
。ㄋ模┥觐I機動車駕駛證;
。ㄎ澹﹫竺麉⒓勇殬I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k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提高服務標準,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
第十五條 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居住地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愿,將常住戶口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入居住地。
第十六條 居住地政府應當根據下列規定確定落戶條件:
(一)建制鎮和城區人口50萬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市區、縣政府駐地鎮或者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
。ǘ┏菂^人口50萬至100萬的中等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有合法穩定就業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其中,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小的地方,可以參照建制鎮和小城市標準,全面放開落戶限制;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大的地方,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范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的范圍、條件等作出規定,但對合法穩定住所不得設置住房面積、金額等要求,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3年。
。ㄈ┏菂^人口1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有合法穩定就業達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但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5年。其中,城區人口3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范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的范圍、條件等作出規定,也可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積分落戶制度。
(四)城區人口500萬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應當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工作過程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ㄒ唬┦褂锰摷僮C明材料騙領居住證;
。ǘ┏鲎、出借、轉讓居住證;
。ㄈ┓欠ǹ垩核司幼∽C。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ㄒ唬┟坝盟司幼∽C或者使用騙領的居住證;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住證。
偽造、變造的居住證和騙領的居住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暇幼∽C申領條件但拒絕受理、發放;
。ǘ┻`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三)利用制作、發放居住證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四)將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
。ㄎ澹┐鄹木幼∽C信息。
第二十一條 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辦理簽注手續不得收取費用。
具體收費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落戶條件等因素,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各地已發放的居住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上海如何辦理長期居住證】相關文章:
如何辦理長期居住證03-02
上海長期居住證辦理條件03-04
上海長期居住證明怎么辦理11-30
上海居住證如何辦理03-02
上海居住證積分如何辦理03-17
長期居住證辦理流程12-16
長期居住證辦理條件03-04
上海居住證長期申請條件03-10
怎么辦理長期居住證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