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考試重點
第一章 會計法律制度
一、會計法律制度的概念:
指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各種有關會計工作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注:1、會計法律制度的目的——調整會計關系:
(1)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2)國家在管理會計工作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2、會計法律制度
(1)狹義的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2)廣義的會計法:所有會計規范性文件的總稱(法律、法規、規章)。
二、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一)會計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會計法》(層次最高,制定其他法規的依據、調整我國會計關系的法律總規范);
1、《會計法》的立法宗旨——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2、會計行為——(1)對單位的經濟業務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報告的行為;
(2)保證單位會計信息質量的管理行為和監督行為。
3、會計資料:(1)會計憑證;(2)會計賬簿;(3)會計報告;(4)其他。
4、會計資料的質量特征——真實性和完整性。
5、《會計法》的主要內容:(1)規定會計工作的基本目的; (2)會計管理的權限;
(3)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的基本要求;(4)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職責權限; (5)會計法律責任。
(二)會計行政法規:國務院制定發布或批準發布。
1、《總會計師條例》
2、《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
3、
(三)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財政部制定。
1、會計部門規章:
(1)《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
(2)《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
(3)《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辦法》
2、會計規范性文件:
(1)《企業會計制度》——除小企業和金融企業之外的我國境內企業。
(2)《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范各單位會計基礎工作。
(3)《企業會計準則》38項具體準則和應用指南;
(4)《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5)《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6)《小企業會計制度》。
(四)地方性會計法規:各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
二、會計工作管理體制——劃分會計管理工作職責權限關系的制度。
(一)原則——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二)會計工作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財政所不是);
注:1、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主管本級會計工作;
2、審計、稅務、央行、證監會、保監會等可依法對有關單位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三)會計制度制定權限:
1、統一會計制度——財政部制定;
2、特殊行業的具體辦法和補充規定——行業依法制定,報國務院財政部審核批準;
3、軍隊的具體實施辦法——解放軍總后勤部制定,報財政部備案;
(四)會計人員管理:
1、一般會計人員:必須取得從業資格證書;
注:(1)會計人員包括從事下列工作的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出納;稽核;資本、基金、收入、支出、債權、債務、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財產物資收發、增減核算;總賬;財務報告編制;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注:(1)檔案管理部門的人員、醫院門診收費員、住院處收費員、藥房收費員、藥品庫房記賬園、商場收費員、單位內部審計、社會審計、政府審計人員不是會計人員。
(2)不具備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資格考試或評審和會計專業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2、會計機構負責人條件:
(1)資格證書;(2)具備會計師以上職務或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
3、總會計師條件:(1)資格證書;(2)取得會計師資格后主管一個單位或單位內一個重要方面財務會計工作不少于3年。
4、會計人員的管理:
(1)業務管理——由財政部門負責:A、從業資格管理;B、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管理;C、會計人員評優獎懲;D、繼續教育。
(2)專業資格管理。
(五)單位內部會計工作管理:
1、單位負責人(法人代表、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的會計責任——對本單位會計工作、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2、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基本職責: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三、會計核算:
(一)會計信息質量的要求:8條。
1、可靠性——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如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2、實質重于形式;
3、相關性——會計提供的信息應滿足使用者的相關需要。
4、可比性——會計核算應按規定的方法進行,指標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企業的會計核算方法前后各期應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
5、及時性; 6、明晰性; 7、謹慎性; 8、重要性。
(二)會計核算的一般要求:
1、對建賬的要求——依法;
2、對會計核算依據的基本要求——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這是會計核算的重要前提);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資料 進行會計核算。
3、對會計資料的基本要求:真實、完整;不得偽造、變造、提供虛假報告。
4、對會計處理方法的要求——正確采用會計處理方法;
5、對會計記錄文字的要求——必須使用中文(少數民族、外企可同時使用一種民族文字或外文);
6、對計算機核算的要求——必須合法。
注:區分偽造與變造會計資料(偽造是指以虛假的經濟業務為前提編造會計資料;變造是指用涂改、挖補等手段篡改會計資料)
(三)會計核算內容:
1、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2、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3、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4、資本、基金的增減;
5、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6、財務成果的計算處理;7、其他。
7、
(四)會計年度——公歷制:會計年度;會計半年度、會計季度、會計月度。
(五)記賬本位幣:可以是人民幣,可以是外幣,但報表必須折算為人民幣。
(六)會計憑證:記錄經濟業務發生、明確經濟責任的書面憑據。
1、分類;按來源與用途劃分:
(1)原始憑證(單據);(2)記賬憑證(傳票)。
注:區別:(1)填制程序的先后不同;(2)用途的不同;(3)填制人員不同。
2、原始憑證:
(2)分類(3種標準,認真區分,典型代表);
A、按照來源:外來原始憑證和自制原始憑證。
B、按照填制方法:一次憑證、累計憑證(限額領料單)、匯總原始憑證(發料憑證匯總表、工資匯總表、差旅費報銷單)
C、按照業務類別:款項收付的原始憑證、購銷業務原始憑證、出入庫原始憑證、固定資產業務原始憑證、成本費用原始憑證、轉賬業務原始憑證。
(3)內容:名稱、填制日期、接受單位名稱、填制單位或填制人員、經辦人員簽章、經濟業務內容(業務事項名稱、數量、單價、金額)。
(4)填制和取得要求:A、外來原始憑證必須加蓋填制單位公章;B、購買實物必須由驗收證明;C、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證明。
(5)各種審核結果的不同處理:
A、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及時編制記賬憑證入賬;
B、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拒絕受理,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C、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金額錯誤,退回重填;其他錯誤,退回重開或更正,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
3、記賬憑證:
(2)內容:名稱、填制日期、編號、業務摘要、會計分錄(科目、方向和金額)、記賬符號、附件張數、有關人員簽章(填制人員、稽核、會計機構負責人、記賬人員)。
(3)分類。(按用途分為專用憑證和通用憑證,專用憑證包括收、付、轉三類;按填制方法分為單式、復式和匯總憑證)
(4)填制要求(注:原始憑證分割)。
A、依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B、內容完整、分類正確;
C、一張原始憑證所列支出需要由兩個以上單位共同負擔時:應由保存憑證的單位開具原始憑證分割單。
(七)會計賬簿:
1、分類:(1)總賬;(2)明細賬;(可采用活頁式、卡片式、三欄式、多欄式數量金額式等)
(3)日記賬;按時間先后順序登記(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4)備查賬:備查備忘登記
(注:總賬和日記賬必須采用訂本式);
2、啟用要求:(1)封面填寫:單位名稱、賬簿名稱;(2)扉頁填寫“啟用表”(啟用日期、起止頁數、記賬人員、會計主管、單位公章、交接情況)
3、 登記賬簿要求:
(1)依據審核無誤的記賬憑證登記;(2)按記賬規則進行;
(3)電算化記賬應合法;(4)賬簿設置和登記應合法;
(5)禁止賬外設賬。
(八)編制財務報告:
1、構成——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增減變動表)、報表附注、財務情況說明書。
注:月報、季報只需編報資產負債表、利潤表。
2、編制要求:
(1)企業應于期末(年末、半年末、季末、月末)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2)依據企業完整、準確的帳簿資料,按國家統一制度規定的編制基礎、依據、原則、方法編制;
(3)按規定對報表中各種會計要素進行合理確認、計量,不得隨意改變;
(4)按法定的結賬日(各會計期間的最后一天)結賬,不得提前或延后;
(5)編制報表前,應按規定清查財產,核實債務;
(6)年報和半年報至少必須反映兩個年度或相關兩個期間的比較數據。
3、對外報送要求:
(1)對外報告應加蓋單位負責人、會計主管、總會計師名章(簽名并蓋章)
(2)國有企業、國有資產占主導或控股地位的企業,應當至少每年一次向職工代表大會公布財務報告(與職工利益有關的信息——管理費用的構成、管理人員、職工工資、福利、公益金提取與使用、利潤分配情況、各種審計發現的問題機糾正情況、重大投、融資、資產處置決策及其原因說明)。
(九)財產清查——保證賬實相符。
(十)會計檔案管理:
1、檔案種類:憑證類;帳簿類;報告類;其他類(銀行對賬單、余額調節表、會計檔案保管清冊、銷毀清冊、移交清冊)。
注:計劃、預算不屬于會計檔案。
2、歸檔與移交:
(1)年度終了后可暫時由會計部門保管一年;
(2)期滿,移交檔案部門或由會計機構指定專人保管(出納不得兼管);
(3)入檔后不得隨意拆封,個別需拆封的,應會同會計部門和原經辦人員共同拆封;
(4)會計檔案原件原則上不得外借,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在不拆封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閱或復制件,但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3、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
(1)永久保存:年報、財政總預算、決算、銷毀、保管清冊;
(2)25年:日記帳、出納賬;
(3)15年:憑證、帳簿(除現金、銀行存款日記帳)、移交清冊;
(4)10年;
(5)5年:固定資產卡片、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對帳單;
(6)3年:月報、季報、財政總預算旬報。
4、會計檔案的銷毀:
(1)檔案管理部門提出銷毀意見,會同會計機構審查鑒定,編制銷毀清冊;
(2)報單位負責人復核并簽署銷毀意見;
(3)指派專人監銷:一般單位由檔案機構和會計機構共同派員監銷;國家機關由同級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監銷;財政部門由同級審計部門監銷。并由監銷人在銷毀清冊上簽章,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4)監銷人在銷毀清冊上簽章,并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注:不得銷毀的檔案:A、涉及未了事項(保管期滿但尚未報廢的固定資產購買憑證)和未結清債權債務的原始憑證等:抽出單獨另行立卷,直至其了結;B、建設期間建設單位會計檔案:無論是否保管期滿,都不得銷毀,等到項目竣工決算后按手續移交給項目接收單位保管。
四、會計監督——“三位一體”的監督體系: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內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1、主體——各單位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對象——本單位的經濟活動。
2、要求:
(1)、記帳人員與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權限分離;
(2)、重大業務的決策與執行權應相互監督、制約;
(3)、財產清查范圍、期限、程序明確;(4)、會計資料定期內部審計辦法、程序明確。
3、會計機構與會計人員行使內部監督的職權:
(1)、對違法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按職權予以糾正;
(2)、有權監督單位內部會計資料和財物(發現賬實不符,有權自行處理的應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二)政府監督:
1、主體——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2、對象——會計行為;
3、范圍:
(1)是否依法設賬;(2)會計檔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3)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會計制度規定;(4)從業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
(三)社會監督:
1、主體——注冊會計師及其事務所;
2、業務范圍:
(1)審查報表,出具審計報告;(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合并、分立、清算中的審計業務,出具相關報告;(4)其他。
五、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一)機構設置:三種方式(根據單位規模大小、業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經營管理的要求);1、單獨設置;2、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3、不具備條件的,委托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二)代理記帳:
1、概念;
2、業務范圍:(1)根據委托人提供的資料按制度規定進行會計核算;(2)對外提供財務報告;(3)提供稅務資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3、委托人的義務:(1)對本單位發生的業務,填制或取得符合規定的原始憑證;(2)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資金收支和保管;(3)及時向代理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4)對代理機構退回的原始憑證應及時更正、補充。
4、代理人的業義務:(1)按合同依法辦理代理記賬;(2)保守商業秘密;(3)拒絕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和不合法的要求;(4)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予以解釋。
(三)從業資格;
1、會計從業資格的概念:進入會計職業,從事會計工作的一種法定資質,是進入會計職業的門檻。
2、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適用范圍——在中國大陸境內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
3、取得——考試制度;
4、報名條件:(無學歷要求)
(1)遵守會計和財經法規;(2)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3)具備會計專業基本知識和技能。
5、考試科目:3科(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畢業,2年內免試2科)
6、因違法被吊銷會計資格證的,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資格證;因犯罪被吊銷會計資格證的;終身不得重新取得資格證。
7、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由省財政廳在作出準予頒發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頒發。
(四)資格證書管理:
1、注冊登記(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天);2、離崗備案(離崗6個月);3、調轉登記(兩個90天)
(五)繼續教育:
1、特點:針對性、適應性、靈活性;
2、內容:(1)會計理論;(2)政策法規;(3)職業道德規范;
(4)業務知識培訓和技能訓練。
3、形式——接受培訓、自學;
4、學時要求——接受培訓每年累計不少于24小時。
六、會計專業職務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一)會計專業職務:區別會計人員業務技能的技術等級。
1、會計員(初級):2、助理會計師(初級):3、會計師(中級):4、高級會計師:
(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1、初級:報考條件(1)資格證;(2)高中以上。
2、中級:(1)?,從事會計工作滿5年;(2)本科:4年;(3)碩士:1年;(4)博士。3、高級:考評結合。
注:①初級資格和中級資格通過考試制度取得,高級資格采用考評結合;②專業技術資格證由省級人事部門頒發全國有效。偽造學歷等資歷證明或考試作弊,2年內不得參加考試。
七、會計崗位設置要求:(1)根據本單位需要設置;(2)符合內部牽制制度要求(出納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3)有計劃輪崗;(4)建立崗位責任制。
3、總會計師:
(1)地位——主管單位財務會計工作的行政領導(不是專業技術職務;不是會計機構負責人,是一種行政職務。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不再設置與其職責重疊的行政副職。);
(2)設置范圍——國有(包括國有資產占主導或控股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
(3)職責——編制預決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資金籌措使用方案;進行成本預測、計劃、控制、分析、考核;建立經濟核算制度,進行經濟活動分析;提出會計機構設置、會計人員配備、會計專業職務聘任方案,組織會計人員培訓考核,支持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4)權限——對違法行為有權制止或糾正或提請領導處理;有權組織單位經濟核算、財務會計、成本管理工作;主管審批財務收支工作;簽署預算、財務收支計劃、成本費用計劃、會計決算報表;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進行業務考核。
(5)任免程序——國有大、中型企業,總會計師由單位主要行政領導提名,政府主管部門任命或聘任;事業單位、業務主管部門,總會計師根據干部管理權限任命或聘任。
八、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一)國家機關、國企、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實行回避(私企除外):
(二)單位負責人直系親屬(夫妻關系、直系血清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清關系及近姻親)不得擔任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
(三)會計機構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出納。
九、會計人員工作交接:
(一)提出交接申請;
(二)做好辦理移交手續前的準備工作;
(三)移交點收;
(四)指派監交人: 1、一般會計人員移交,由會計機構負責人監交;
2、會計機構負責人移交,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會同上級主管部門派人監交。
(五)有關人員簽章。(移交人對自己經辦且已移交的檔案負責)。
十、法律責任:
(一)責任形式:1、行政責任(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2、刑事責任(犯罪和刑罰)。
(二)法律責任種類:責令限期改正;罰款、行政處分;吊銷資格證書;追究刑事責任。
(三)違反會計法律制度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輕微違法行為:
(1)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2)可對單位處以3,000-50,000元罰款;
(3)對直接責任人處2,000-20,000元罰款;
(4)情節嚴重的:直接責任人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吊銷從業資格證書。
(5)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2、嚴重違法行為(偽造變造憑證、帳簿,提供虛假報告、隱匿或故意銷毀會計資料):
(1)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予以通報;
(2)對單位處5,000-100,000元罰款;
(3)對直接責任人處3,000-50,000元罰款;
(4)直接責任人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吊銷從業資格證書。
(5)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3、對授意、指使、強令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檔案:處5,000-50,000罰款并由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4、單位負責人打擊、報復會計人員構成犯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本章問答題:1、我國會計法律制度由哪些構成? 2、什么是代理記賬?其業務范圍包括哪些?
3、政府實施會計監督的內容有哪些?4、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要求有哪些?
本章案例分析:
1、有關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的問題:
、贂嫏C構負責人是否符合任職資格——《會計法》
②總會計師是否符合任職資格、國有大、中型企業是否設有總會計師、是否同時設置了與總會計師重疊的行政副職、總會計師的任免程序是否合法。——《總會計師條例》
③一般會計人員是否持有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
④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管理:有沒有按規定時間辦理上崗注冊登記、離崗備案、調轉登記手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
、輹嫏C構的設置是否符合要求(注意大中型是否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會計法》
、迺嫻ぷ鲘徫唬菏欠穹蟽炔繝恐?(注意出納不得兼任的崗位)、國有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會計人員是否執行回避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
、邥嬋藛T工作交接:是否辦理交接、監交人是否符合規定、移交前業務是否全部處理、移交責任如何劃分?——《會計基礎工作規范》
2、有關憑證填制、賬簿登記和財務報告的問題:
、偈欠褓~外設賬?——《會計法》
②是否有對會計資料進行技術處理(即偽造、變造)?會計記錄文字、記賬本位幣的選擇是否符合要求?——《會計法》
③原始憑證:外來原始憑證是否加蓋填制單位公章、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處理是否符合要求、原始憑證的錯誤更正是否符合要求、有沒有開具原始憑證分割單。——《會計基礎工作規范》
④賬簿登記是否符合記賬規則:是否有跳行、隔頁、缺號;賬簿錯誤更正是否符合要求。
、輰ν鈭笏偷臅媹蟾媸欠裼蓡挝回撠熑、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或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簽名并蓋章。——《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
3、會計檔案的有關問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①歸檔與移交:出納是否監管會計檔案保管、檔案部門是否單獨對會計檔案進行拆封、會計檔案是否出借、查閱是否經單位負責人批準,有否辦理登記手續;
、跁嫏n案的銷毀:銷毀清冊是否由檔案部門會同會計部門共同編制、有沒有經單位負責人簽署銷毀意見、監銷人是否符合規定、有沒有不得銷毀的會計檔案、監銷人最后是否在銷毀清冊上簽名蓋章,并向其單位負責人報告。
4、會計監督:——《會計法》
、賳挝皇欠裼芯芙^財政部門檢查的行為;②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的劃分是否正確;
5、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有沒有在財務報告上簽字蓋章、是否強令、授意、指使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資料、是否打擊報復會計人員。——《會計法》
6、違反會計法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會計法》
【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考試重點】相關文章:
財經法規與職業道德02-13
財經法規與職業道德試題02-13
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02-13
會計從業資格證考試之財經法規與職業道德12-13
財經法規與職業道德 全書模擬試卷12-11
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規范12-09
《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經典試題12-11
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試題及答案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