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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必背內容
第一章 會計法律制度
敏感數字 1
1.會計年度一年具體是指: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2.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分為培訓和自學兩部分。會計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每年參加繼續教育不得少于(24小時)。
敏感數字 2
3.會計從業資格部分考試科目免試條件: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會計類專業學歷的,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
敏感數字 3
4.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除了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5.會計檔案的保管中保管3年的:月、季度財務報告。
6.總會計師必須具備取得會計師任職資格后,主管一個單位或單位內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工作時間不少于3年這個條件。
敏感數字 5
7.會計檔案保管5年的: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固定資產報廢清理后的固定資產卡片。
敏感數字 6
8.離崗備案: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應當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備案。
敏感數字 25
9.會計檔案保管保管25年的: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25年。
敏感數字 90
10.上崗注冊登記:從事會計崗位之日起90天內。
11.調轉登記:更換單位的,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做調轉登記。同一地區/非同一地區調轉區別。(都是90天)
第二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1.符合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其他專用存款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條件的,銀行辦理開戶手續,并于開戶日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
2.銀行為存款人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其它專用存款、其他專用存款賬戶,應自開戶之日起3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基本存款賬戶。
3.存款人更改名稱,但不改變開戶銀行以及賬號,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申請。
4.銀行接到存款人變更通知后,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并于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5.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個月。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銀行)不予受理。
6.臨時存款賬戶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 2 年。
提示承兌/提示付款期:
1.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是出票日起1個月;支票是出票起10日;
2本票是出票日起2個月。
3.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開戶銀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4.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簽章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地區、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銀行應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
第三章 稅收法律制度
一、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限要求:
、購氖律a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趶氖律a、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劬惩馄髽I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二、辦理變更登記的時間要求
、偌{稅人已經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提供下列證件、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營業執照;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其他;
、 納稅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稅務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到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其他;
三、停業、復業登記 納稅人停業期限不得超過1年。
四、注銷登記 (除了地址變動30天外,其他都是15天)
、俨恍枰诠ど坦芾頇C關辦理注銷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管理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谝蜃∷、生產、經營場所變更而涉及改變主管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自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生產、經營場所變動前,向原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并在30日內向遷達地主管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奂{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 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五、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六、違反稅務登記規定的法律責任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或注銷稅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法律責任
對未按規定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發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違反納稅申報的法律責任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更改,可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至1萬元以下罰款。
財經法規涉及法律責任的部分
一、違反會計制度規定的違法會計行為包括:
(1)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
(2)私設會計賬簿的行為。
(3)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4)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
(6)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行為。
(7)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行為。
(8)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行為。
(9)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行為。
(10)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會計法》規定的行為。
罰款:對單位并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罰款:對單位并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造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罰款: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視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對違法行為人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簽章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地區、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銀行應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對屢次簽發的,銀行應停止其簽發支票。
五、違反稅務登記規定的法律責任
罰款: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法律責任
罰款:對未按照規定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發票及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納稅申報的法律責任
罰款: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更改,可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至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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