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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違約:時髦陷阱
核心提示
剛剛找工作,就已經有不少高校畢業生吃下了后悔藥。中南大學的一位徐同學已經將就業協議寄往用人單位,還沒收到回函,她又找到了一家更好的單位。她只有兩條路可走,一是去原單位報到,二是毀約。如果毀約她就要支付昂貴的違約金。像這樣剛剛開始找工作,就開始后悔的學生每年都有不少,違約也成為學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都頭痛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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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
違約并非我的錯
畢業生違約就是指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達成就業意向,但是在簽訂就業協議書之后,由于種種原因學生不愿去報到而提出終止就業協議。
據某高校就業辦老師介紹,學生違約的原因主要有三個:一是找到了更好的單位;二是一部分考研的學生,因為用人單位進入高校的時間比較早,他們在不能確定自己能否考上的情況下,和用人單位簽下就業協議,等到錄取通知書一到,他們必然要違約;第三種是因為用人單位用夸大效益等手段吸引畢業生簽約,當畢業生發現后,違約也就不可避免。在這三個理由中,第一種最多。
日前省內某高校2003屆大學生擇業調查的結果顯示,盡管大部分畢業生對就業前景不樂觀,但是大多數人卻不輕易降低標準。在求職狀況不盡人意時,只有19.2%的畢業生“會降低標準”,64.8%的學生選擇了“會降低期望值,但不一定降低標準”。尋找更好的工作,成為大學生頻頻違約的原因。
大學生初涉職場,面對巨大的就業壓力,一般都會抓緊機會簽約。就在上個星期中南大學的雙選會上,同一專業的十幾名學生都和同一家企業簽下了就業協議。而另一家山東的企業,14個簽約名額一上午就簽完了。一位男生說:“第一次參加招聘會就把自己給賣了。”本來他是不打算簽約的,因為對用人單位不是很了解,萬一后悔了也付不起違約金,但看見同學們都簽了,于是也就簽了。據某高校就業指導辦的老師表示,這種心態的學生占了違約學生的大多數,他們不是不知道違約的后果,但是為了更好的工作,他們還是選擇了違約。
用人單位
違約就要承擔責任
高校就業辦老師告訴記者,就業協議書是一種重要的法律文件,一經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隨意違約,就可能產生法律糾紛。
國家教育部在《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中明確規定:“對違反就業協議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養合同的用人單位、畢業生、高等學校按協議書或合同書的有關條款辦理,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在《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就業協議書》填寫說明中也寫得非常清楚:“本協議經各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三方都應該嚴格履行本協議,若有一方提出變更協議,須征得另兩方同意違約,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一家用人單位負責人表示,現在的大學畢業生就業已經實行了雙向選擇,大學生通過就業市場找工作,必然也要遵守市場規則,隨意違約當然要負法律責任。
除了法律責任,大學生還得承擔違約的信用損失。一個隨意違約的學生在用人單位看來,必然是不負責任的,這樣的學生許多用人單位也會敬而遠之。
湖南商學院就業指導辦一位老師告訴記者,畢業生違約不僅損害了自己的信譽,而且還會損害到學弟學妹的利益。因為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約,并不完全是個人行為,實際上代表著學校,用人單位往往把畢業生個人的違約行為,與學校的信譽度聯系起來。個別畢業生的違約,可能影響一個單位甚至一個地區與學校的良好關系,影響到本屆乃至往后各屆畢業生在這個單位和地區的就業。違約的學生越多,學校失去的就業市場份額就越多。
高 校
鐵腕控制違約
做為畢業生和用人單位之間的橋梁,大學生違約,學校是最為難的一方。一位老師曾私下和記者說,作為老師當然希望學生都能找好單位,學生有了更好的去向需違約,從情理上完全可以理解,但用人單位的利益、學校的聲譽也不能隨意損害。因此,學校只能站在公正的立場,嚴格控制畢業生違約行為。
據了解,今年各高校在嚴格控制違約現象的同時,也積極向學生灌輸維權意識。據中南大學一名學生反映,在他們參加招聘會前,就業指導辦的老師已經向他們傳授了許多“技巧”。他翻開自己的就業協議,記者注意到,在備注這一項填得滿滿的。這名同學說,他把用人單位承諾的所有條件都寫了進去,而且還加了好幾條自己的要求,“如果以后因為企業沒有兌現他的承諾,或是條件相差太遠,就是他違約不是我違約了。”就業指導專家熊蘋女士告訴記者,在今年她給學生上就業指導課時,講了許多法律方面的知識。
據悉,一些省市已經將就業協議書與《勞動法》銜接問題提上日程,準備用法律來規范畢業生就業的違約現象,保護學生和用人單位的正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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