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未畢業大學生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有效勞動關系的建立需勞動者具有相應的勞動權利能力。大學生的基本身份是學生,完成學校安排的基本學習任務,修完相應的課程,是大學生的基本任務。但是,大學生的課程一般而言并不似中學生那般繁重、緊湊,課程選擇的自主度、學習的自由度都更大。尤其是對于將畢業的大學生而言,很多都已經完成了學習任務,有著較為充分的時間空余。此時,這些大學生的選擇有多種,有的到聯系好的企事業單位實習,有的利用空余時間到校外兼職,也有的則直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在尚未正式踏出校門、結束學生身份時便成為了用人單位的職員。
實踐爭點
對于尚未畢業的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效力如何認定,實踐中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我國的法律法規并沒有禁止在校大學生就業,只要大學生能夠正常履行職責,完成工作任務,其大學生的身份與勞動者身份并不沖突,因而,其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第二種觀點認為,未畢業大學生仍需接受所在學校的管理,完成學校交給的學習任務,與社會上的其他求職者存在差別,其并不具備勞動關系主體資格。而且,勞動主管部門也就大學生在校期間,利用課余時間參加社會實踐的行為作出了相關認定,認為在校大學生并不是合格的勞動關系主體。因而,大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
裁訴指引
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適用勞動法。這一部門規章并未將未畢業的.大學生包括在內。因此,行將畢業的大學生具備與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作為高等院校的大學生,雖尚未從學校畢業,但其亦為勞動力市場的自由勞動者,學生身份并不限制其作為普通勞動者加入勞動力團體。只有在教育管理部門及高校本身為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督促學生圓滿完成學業,明確禁止大學生在學習的同時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大學生才不得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在教育管理部門及高校本身因學生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學業,從而對學生已不作此要求時,大學生參與勞動關系應不受限制。大學生在已基本完成學業,并持有學校為促進學生就業而發給的“畢業生雙向選擇就業推薦表”的情況下,與用人簽訂勞動合同,應受到管理部門與高校的鼓勵,是適格的勞動合同主體。
盡管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同時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但該規定僅針對利用學習空閑時間打工補貼學費、生活費的在校學生,不僅包括大學生,也包括中學生。所涉情形僅指在校學生不以就業為目的,參加短期或不定期勞務工作以獲取一定勞務報酬的情況,而不包括大學生就業情況。一般高校的大學生都有實習任務,但大學生實習是以學習為目的,到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甚至是農村參加社會實踐,鞏固、補充課堂知識,沒有基本工資,甚至還要由學;騻人向實習單位交納實習費,不存在由實習生與實習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崗位、報酬、福利待遇等情形。大學生就業不適用上述規定。
用人單位在與大學生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對大學生的身份有全面的了解,知曉其已完成學業、可以正常上班工作、但尚未畢業等情形,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意思表示真實、明確,無欺詐、威脅等情形,且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勞動報酬等權利義務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亦不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因此,比照我國勞動法律的相關規定,此種情況下的勞動合同不存在無效情形,依法應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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