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畢業生應聘后“爽約” 被判賠付違約金1萬元
又是一年“畢業季”,眼下不少面臨擇業的大學生為能夠在工作上有更多的選擇,紛紛往返于各類招聘會上。殊不知,如果畢業生貿然在招聘會上與企業簽訂有關就職的'法律文件而不能履約,可能會給自己帶來嚴重的違約責任。近日,霞浦法院就審結了這樣的一起案件,大學生小蘇因不誠信的違約行為,被法院判決賠付某公司違約金10000元。
應聘承諾書約定違約賠償金
2014年1月21日,在參加完招聘會后,大學畢業生小蘇向福州某公司出具了《應聘承諾書》,承諾在其大學畢業后于2014年6月30日前與深圳某公司完成解約手續,并與該公司簽訂正式的三方就業協議。若逾期未辦理,小蘇愿意向該公司支付違約金10000元,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
時間一晃而過,當年夏天,大學生小蘇已順利畢業,但一直未與該公司簽訂正式的三方就業協議,也未履行相關義務。為此,因雙方交涉未果,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小蘇支付違約金10000元。
未按約定簽就業協議遭判罰
霞浦法院審理后認為,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大學生小蘇未能按照約定的時間與福州某公司簽訂勞動協議,也未實際到該公司工作,導致該公司在用人問題上出現被動,小蘇應當按照自己出具的承諾書上的承諾,向該公司支付違約金10000元。
小蘇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自動放棄訴訟權利。依照相關法律,判決小蘇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福州某公司支付違約金10000元。案件受理費50元,也由小蘇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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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約有風險 擇業要謹慎
綜合消息 應屆大學畢業生在走出校園后就要面臨找工作的難題,為了讓自己的處境更安穩,部分畢業生“騎驢找馬”,找到待遇更好的機會就放棄原單位的工作,但是這種毀約行為可能會帶來很多麻煩。
職業規劃師就此提醒,大學生簽約時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切忌未就業先毀約。如果只想通過找一份工作落戶,或者轉移人事關系,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時,合同期限不宜定得太長。在簽訂合同時,還要充分注意有關毀約后造成的保密、培訓費用、服務期限等違約責任的規定,避免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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