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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畢業生簽約后違約的規定
關于畢業生簽約后違約的規定
關于違約的規定:
1.簽約諸方應信守承諾,嚴格遵守國家和學校有關政策規定。簽訂就業協議后,原則上不予調整就業單位,畢業生如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就業單位的,應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做好2011年北京地區高等學校科研單位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的相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為其進行調整,調整應符合國家就業政策導向及學校有關規定,外地生源只能到北京以外的地區就業。
2.簽訂就業協議后,又因被國家機關錄取為公務員而申請調整就業單位的,應先取得原簽約單位的同意和諒解,再由各院部提出意見,報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審批。
3.凡與國家機關(包括中央及地方各級國家機關)和部隊簽約的畢業生,不再予以調整就業單位。
4.畢業去向落實為北京“村官”的畢業生,原則上不再調整就業單位,如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只能在生源所在地就業。調整應先取得北京市人事局“村官”辦公室的同意,并出具書面證明,再由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報市教委審批。
5、推薦免試攻讀研究生的,一經確定,不再予以調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的,回生源所在省份單位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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