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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責任條款詳解
近日,我們網站接到來自浙江的一位公眾關于合同違約責任條款的咨詢。他在咨詢中稱他的一位朋友跟一家公司剛簽訂了勞動合同,但現在有更好的一家公司來找她,所以想了解下,如果這時候違約約會怎么樣,需要承擔怎樣的合同違約責任,合同違約責任條款什么?
合同法違約責任律師答疑:
謝高輝律師:提前一個月用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就可以了,不承擔什么責任 。
孫曉龍律師:要看合同是如何約定的,最好提前三十天通知單位解除合同,如果是試用期,提前三天就可以。
金外榮律師:你朋友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對于違約責任是如何約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違約金只有在兩種情形下,可約定,1、對勞動者進行了專業的技術培訓;2、簽訂了競業禁止協議,且給付了補償的;你朋友如不愿繼續在那工作,可提前三十天以書面方式告知,或直接跟用人單位協商解除。
合同違約責任條款
合同違約條款是合同的重要條款,是擔保合同全面履行、補償守約方的損失、懲罰違約方違約行為的重要措施。因為違約條款是合同條款,應當充分尊重合同當事人的意志、體現私權自治的法治原則。合同雙方可以雙方協商一致后在合同違約責任中約定如果一方違約將以支付違約金或其它相關損失。關于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我國《合同法》規定了繼續履行、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執行定金罰則等形式。
合同法關于合同違約條款的規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按我國《合同法》第117條、第118條規定,只有不可抗力可免除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責任,而且不履行合同一方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
對于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方式,考慮到勞動合同的特殊性,結合國外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方式的規定,主要應以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為主,以禁令、申明等防范、補救措施方式為輔,違約金和定金方式不宜適用于勞動合同違約責任場合。
我國《勞動法》對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免責未作明確規定,基于勞動合同的性質及獨特特征,特別是勞動合同附合化日益增強的情形下,勞動合同的免責事由宜順承《合同法》的規定,即不可抗力是合同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免責條款及債權人過錯不應作為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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