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違約金怎么算?
《勞動合同法》對服務期及違約金的約定有了新規定。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單位為勞動者辦戶口、提供住房、車輛等特殊福利,并因此設定服務期及違約金的做法,將不再得到法律的認可。在《勞動合同法》環境下,李先生
任職的'公司不能以辦理戶口為由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
但李先生的合同是在3年前簽訂的,因此,根據當時《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因此,李先生與公司的服務期合同及相應的違約金的約定是基于“提供其他特殊待遇”這一條件,在當時是合法有效的。但目前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尚未出臺)并沒有明確勞動合同法的溯及力,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該違約金的約定應當繼續有效。
《勞動合同法》對違約金的“上限”也作出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但是《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并未規定違約金的金額,但是如果違約金金額畸高,勞動者可以要求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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