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隱瞞懷孕能否被辭退?
問:小李(女)去某公司應聘,當時已經懷孕,但擔心公司不錄用她,便在錄用申請表上是否懷孕一欄中填寫“尚未懷孕”。在試用期內,被單位發現其懷孕,單位以該職工不誠實,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予以辭退并不給予經濟補償金,請問單位的做法是否合法?
廣東深義律師事務所李迎春:
實際上勞動者隱瞞一些情況簽訂合同,事后被用人單位發現后被解除合同的案例不少。用人單位能否以勞動者隱瞞真實情況、不誠實、或以欺詐手段簽訂勞動合同而解除勞動關系,在實踐中也是有爭議的。
我個人認為,1、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有相關的規定,規定了隱瞞真實情況事后發現需解聘,且該規定不違反法律法規,則可按照該規章制度處理。
2、如果勞動者隱瞞的情況正是用人單位招聘員工必須排除的條件,則簽訂合同的`行為可視為以欺詐手段簽訂的合同,該合同自始無效,用人單位可隨時解除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如果用人單位所排除的條件行為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違背法律規定,則勞動者隱瞞該不利條件簽訂合同,合同簽訂后發生法律效力,不能隨意解除。如:歧視性條款,規定某某省人不得招用等。
本案中用人單位實際上是限制了懷孕婦女獲得勞動的權利,這既是違反社會公序良俗,也是對懷孕婦女的歧視。
因此,本案用人單位辭退該員工不合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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