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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學畢業生簽協議必須要注意八點

        時間:2020-10-18 13:36:15 簽約違約 我要投稿

        大學畢業生簽協議必須要注意八點

          大學畢業生,一個多么敏感的詞匯。開學時承載著家人的期待與自己的夢想,畢業時卻陷進了一種茫然的狀態,誰不期待著“一將功成”,但有多少人能做到。畢業生作為社會的雛鳥更要提醒十二分精神,預防在求職過程中的陷阱,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謹慎而細心! ‘厴I生取得畢業資格、到用人單位報到并走上就業崗位,便意味著畢業生完成了由“校園人”到“職業人”的角色轉變,這時畢業生成為了真正意義上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實質性的勞動關系。在勞動過程中,畢業生作為勞動者,其權益保護的核心則是勞動合同的合法訂立!∮幸恍┯萌藛挝煌鶗么髮W生涉世未深、求職心切、法律觀念不強的弱點,在勞動合同中布置“陷阱”,玩弄文字游戲,實行強權主義,通過損害畢業生的合法權益來達到各自的目的。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畢業生要對此保持高度的警惕并注意以下的內容:

        大學畢業生簽協議必須要注意八點

          一、“陷阱”合同

          規范的勞動合同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但不規范甚至是用人單位故意設置“陷阱”的合同,則會成為侵犯勞動者權益的致命毒藥。對畢業生來說,常見的“陷阱”合同主要有五種:

          (一)口頭合同  勞動合同應該以書面形式訂立,但有些單位經常與求職者就責、權、利達成口頭約定,并無書面文本。求職心切的畢業生很容易輕信用人單位的種種許諾,而實際就業后會發現,這些“空頭支票”往往難以兌現,權益受損時也常因不易取證而無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

          (二)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表現在勞動合同上,就是用人單位為了重復使用、并未與對方協商而預先擬定內容并付印的聘用合同。格式合同在某些具體條款上可能會故意含糊其詞,甚至可以有多種解釋。一旦發生糾紛,畢業生很容易在這些“模糊條款”上遭受權益損失。如果畢業生對其中條款有異議,一定要達成一致后再簽字,尤其是某些量化條款應予以明確,避免出現“一定期限內”、“一定數額”之類的存在糾紛隱患的詞句。即使是格式合同,也是可以更改的。

          (三)“一邊倒”合同  有的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只規定了應聘方的義務以及應聘方的違約責任,而關于應聘方的權利卻只字不提。如果本單位違約,則以合同中未規定相關條款為借口來逃避責任。這種顯失公平的合同條款在法律上是可以變更和撤銷的,但是必須在合同簽署后一年之內申請仲裁或訴訟要求變更和撤銷。

          (四)生死合同

          這種勞動合同多見于一些危險行業。用人單位常常在簽訂合同時,要求應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協議”,如“若發生外,勞動者后果自負”、“工傷概不負責”等條款,用以逃避單位本來應該承擔的責任。

          (五)“兩張皮”合同

          有些用人單位懾于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往往與應聘者簽訂兩份合同,一份合同用來應付勞動部門的檢查,另一份合同才是雙方真正履行的合同。后者是不能暴露在陽光之下的,多數也是只有利于用人單位而不利于應聘者。遇到這種情況,畢業生一定要認真對比兩份合同的異同,以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

          二、抵押金

          很多畢業生會遇到這種情況:在與單位準備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時,被告知需繳納一筆不菲的抵押金,否則不予接納。一些用人單位在收取抵押金或身份證之后,會肆意侵犯畢業生的權益,如延長勞動時間、增加勞動強度等。而當畢業生辭職或被解雇時,又以種種借口不予退還,以此要挾、敲詐畢業生。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明確指出:“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以上規定的,……由[被過濾]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如果畢業生已繳納了此筆費用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返還。也可以通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

          三、工作內容

          工作內容是指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何種工作,包括工作的崗位、性質、范圍以及完成工作所要達到的效果、質量指標等,也是勞動合同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對畢業生來說,要尤其明確就業崗位的具體約定,盡量避免在合同中有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需要隨時變更崗位的條款,同時要提防用人單位利用對崗位的粉飾包裝來誘騙求職者。

          北京某工科大學的一個畢業生生求職時,合同上寫明崗位是“物流管理”,但實際做的卻是倉庫保管的工作,雖然也屬物流管理范疇,但無疑是浪費了人才;湖北的一位女高材生,高薪應聘某公司的“網絡營銷”職位,到了公司才知道原來是從事非法傳銷,此“網絡”非彼“網絡”,空有聰明才智無法發揮不說,還掉入魔窟難以逃脫。

          還有很多畢業生就業后,發現與用人單位原來約定的工作崗位有很大出入,偏離了自己的預定目標,積極性也受到嚴重挫傷。因此,建議畢業生在簽訂就業協議書的'時候,將與用人單位約定的就業具體崗位清楚、準確地寫入補充協議中,并注明將來在勞動合同中予以確認,以免誤了自己的前程。

          四、勞動報酬

          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它是勞動者維持生活的基本來源和持續勞動的原始動力,也可以說是勞動者短期內最實惠的物質利益。

          關于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的條款,畢業生除了要明確勞動報酬的種類、勞動報酬的計算方式和發放時間、加班工資的計算方式等內容以外,還要掌握一個大的原則,即勞動報酬金額不得低于法律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無論勞動合同中有無約定以及勞動者有無完成定額或承包任務,用人單位都必須向勞動者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 畢業生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警惕用人單位用“責任底薪”等模糊概念來克扣甚至拒發勞動者報酬。曾經有位求職者應聘某網絡公司,合同注明工資是責任底薪800元加業務提成。一個月后,該求職者因為經驗等原因未簽到任何訂單,但把所聯系的客戶資料都交給了公司。在其領取工資的時候,卻被公司告知“責任底薪”不是“保底底薪”,未能與客戶單位簽定業務合同的沒有任何報酬。這種做法明顯違反了國家的有關規定,求職者完全可以通過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五、社會保險

          勞動者擁有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秳趧臃ā芬幎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所參加的社會保險一般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有的用人單位在與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時,注明“除月工資外,不再提供其他福利待遇”等條款。這種行為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即使是與畢業生私下達成了一致意見,也是不合法的。

          六、勞動合同的解除

          勞動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以下三種:

          (一)雙方協商解除

          我國《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如果雙方當事人經協商后均同意自愿解除勞動合同,則任何一方都不必為勞動合同的解除而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在這些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承擔違約責任,也不用支付經濟賠償金。其中的第一種情形在畢業生身上發生最多,用人單位常常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在試用期間將畢業生辭退,這時畢業生應當要求對方拿出可以“證明”自己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依據,甚至可以申請仲裁和訴訟來判定自己是否確實不符合單位的錄用條件。

          還有一些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例如,“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等,這些在《勞動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條中都有詳盡規定。此外,畢業生還應該了解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例如“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等,這些在《勞動法》第二十九條中也有明確的規定。

          (三)勞動者單方解除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在這些情形下,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且不負任何違約責任。

          除此之外,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但如果由此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七、違約責任與違約金

          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都有嚴格履行合同條款的義務,如果其中一方由于自己的過錯而導致勞動合同的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要根據其情節、后果及責任大小,依法承擔相應的經濟、行政或刑事責任。

          違反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經濟責任,主要是通過支付賠償金和違約金的形式來完成的。違約金與賠償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中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的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前三條屬于賠償金范疇,與實際損失相一致;而違金應該屬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我國《勞動法》中沒有有關違約金的條款,也沒有禁止設定違約金。因此,絕大多數的地方性勞動合同管理法規都允許在勞動合同中設定違約金作為承擔違約責任的其中一種形式。在目前法律對勞動合同違約金條款未有明確規定前,一般由法官用自由裁量權對不合理的違約金條款予以干預,對違約金的金額予以適當的調整,以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八、試用期

          試用期并非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雙方之間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如果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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