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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要求建法院專職調解員制度
23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人民法院將積極為實施市場化破產程序創造條件,加強企業清算案件審理工作。嚴格按照《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依法清理“僵尸企業”。
記者從此間舉行的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獲悉,人民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中,要加強企業清算案件審理工作,依法清理“僵尸企業”,強化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促進資源優化配置,助力經濟轉型升級。要充分發揮企業清算程序和破產程序在淘汰落后企業或產能方面的法律功能,依法受理、審理涉公司強制清算、破產清算案件,引導和督促市場主體有序退出。
同時,民事商事審判工作要依法服務和保障創新發展,切實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要善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原則條款和具體規定,規制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法制止壟斷行為,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為中小企業創新發展拓展空間。包容和鼓勵交易模式和交易結構創新,不輕易以法律未作規定為由否定交易行為的法律效力。
此外,人民法院在民事商事審判工作中要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高度關注“互聯網+”背景下創新的新需求和新特點,善于用創新的思維和方法來解決互聯網領域司法中遇到的新問題。要依法保障生產要素的優化配置,堅持保護勞動者權益和企業利益有機統一,切實保護科研人員在成果轉化中應當獲得的收益權、分配權,推動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
最高人民法院還提出,要依法維護金融創新與安全,規范金融創新行為,依法認定金融創新產品的法律效力。依法追究內幕交易、虛假陳述等違法行為的民事責任,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加強對互聯網金融案件的研判和審理,促進規范互聯網金融。
此外,人民法院將著力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其中包括健全特邀調解組織和特邀調解員制度,建立法院專職調解員制度。
在拓展司法調解范圍方面,法院將積極探索先行調解的案件類型,指導有條件的基層法院對家事、相鄰關系、小額債務、勞動爭議、消費者權益、交通事故等適宜調解的案件進行調解程序前置探索。
同時,法院將加強訴調對接平臺建設,引導當事人依法理性表達訴求。為當事人提供非訴方式解決糾紛的建議,鼓勵當事人協商和解。健全特邀調解組織和特邀調解員制度,建立法院專職調解員制度。探索調解與裁判適當分離,讓擅長調解法官和審判輔助人員從事調解指導和登記立案后的調解工作,促進緩解審判壓力。發揮律師、技術專家的專業技能優勢,推動建立專家調解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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