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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違約金]求職上路請系好“安全帶”

        時間:2023-04-05 10:18:48 職場動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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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約金]求職上路請系好“安全帶”

           劉艷華
            近幾年實行的“雙向選擇”過程中,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出現毀約的現象時有發生,給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社會都帶來了不好的影響,這其中有客觀原因,但更為重要的是當事人的法律知識缺乏和法律意識淡薄。
            很多大學生存在一個認識上的誤區,那就是他們往往愿意把自己擺在弱勢的位置,因為剛畢業,不懂法律法規。如果能夠正視滿18周歲的公民就要熟悉法律,具備基本的自我保護意識,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學會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明白了這一點,就不會再有大學生在草率簽字后無奈的說“為什么單位這樣騙我?”
            ●三方協議是傘
            案例1:2005年12月,計算機專業的女生小王到一家企業的信息中心去應聘,經過第二次面試后未被錄用,該企業人力資源部趙部長認為小王的綜合素質不錯,而且其專業優勢可以在人力資源部信息化建設中得到發揮,于是趙部長將小王的資料上報給主管人事的副總且被批準,實習三個月后遂與該生簽訂了就業協議,為了盡早融入到工作環境中去,小王經常利用畢業前的空閑時間去單位幫忙。6月份的一天,該企業老總到人力資源部視察工作,見到了正在忙碌的小王,問其情況后,表情很嚴肅的走了出去,原來該老總認為人力資源部應該進人力資源管理專業的學生,命令趙部長立即取消與小王的就業協議。當趙部長面露難色地告訴小王這個消息的時候,小王不知所措,眼淚奪眶而出。她非常喜歡且充滿熱情地投入這份工作,從天而降的消息讓她很吃驚,這時已過了最佳求職期,即便是再去找工作,許多單位的招聘工作已近尾聲。小王想起就業指導老師曾講過就業協議書具有嚴肅性任何一方不能隨便違約,小王沒有同意趙部長的意見。
            小王向所在學院負責就業的羅老師尋求幫助,羅老師認為小王是無過錯方,表示支持她據理力爭,并和她一起理清了思路。小王再次返回公司和趙部長交涉,表明了自己堅持原就業協議的態度,趙部長表示理解,但因為上級領導之間意見不統一,他很為難,依然希望解除原有協議。
            第二天小王拿著《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和三方協議書的約定又找到了趙部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中第二條:“用人單位要如實介紹本單位情況,明確對畢業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圖,做好各項接收工作,凡取得畢業資格的畢業生,用人單位不得以學習成績為由提出違約。”第六條:“本協議經各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三方都應嚴格履行本協議,若一方提變更協議,須征得另兩方同意違約,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小王重申就業協議的嚴肅性,再次表明自己不同意單位違約。趙部長答應再去向上層爭取一下。后又經羅老師出面與趙部長進行交涉,進一步闡明大學就業協議書的法律效力和小王的合法權益,最終趙部長同意執行原有就業協議。7月初小王如愿以償的拿到了發往該公司的就業報到證。
            目前大學就業市場尚不成熟,制度也不夠健全和規范,導致了一些損害大學就業權益事件的發生,小王的故事只是眾多大學生維權案例中的一個,大學生應具有強烈的維權意識,在遇到問題時能夠拿起法律武器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據理力爭,很多大學生的維權之路也許并沒有像小王這樣順利,但有一點可以證實,在就業過程中大學生只要是依法求職就有維護自己權益的權力。但另外有一點要說明的是,只有畢業生掌握了法律政策、養成了良好的法律維權意識后才能夠與用人單位平等對話,給自己撐起一方晴空,保障自己的權益免受侵害。
            ●法律是繩
            案例2:2002年11月,某報社派兩名部門主任到某高校選聘文字編輯,2003屆女畢業生小周參加了招聘考試。當天,她就簽了約,一份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另一份是《聘用協議》。然而,直到2003年6月中旬,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基本結束時,小周仍未來報到,也沒有任何音信。原來她已經到另外一家報社上班去了。7月,報社正式致函,請其履行協議,否則,將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9月,在始終沒有得到任何明確答復的情況下,報社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小周違約,要求被告賠償。10月28日,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法際審理后認為,原、被告之間自愿簽訂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聘用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雙方都應按照協議履行。被告的行為,違反了《合同法》,應承擔違約責任。最后小周被判罰款1.2萬余元.
            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在保護大學畢業生的同時,對大學生同樣具有約束力,作為當事人無視就業協議書的嚴肅性,隨意違約是不可取的,小周的做法不僅僅是個人不守信用的行為,而且對她的母校也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
            案例3:某大學電子信息專業2005屆的畢業生小海,2006年2月初通過報紙上刊登的廣告到某科技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應聘,經過面試,該公司對小海的條件比較滿意,同意聘任小海擔任公司的工程部的工作人員,并承諾月薪2000元。小海于2006年3月1日正式上班,上班的第二天,公司就提出要與小海簽訂勞動合同,小海很高興,覺得公司非常正規。小海所在的部門經理拿出兩份空白的合同文本,讓小海先在乙方落款處簽字,并說由于簽合同的人比較多,公司讓職工先簽字,然后統一填寫如崗位、工資標準等條款并蓋章,以便于節省時間。小海覺得公司說得也合情合理,就在兩份合同中都簽上了自己的名字,公司便把合同收了回去,并說公司的合同將由公司人事部門統一保管,職工的那份合同由其所在部門分別保管。小海對此也沒有在意,沒有要求自己持有一份合同。
            小海開始滿懷信心地工作了,但工作了一段時間卻發現,公司雖然看起來規模比較大,但內部管理非;靵y,沒有一個良好的運營機制,公司個別領導還對自己的工作隨意指揮,小海雖然很努力,還是覺得不能適應公司的要求。無奈之下,在工作了一個多月后,他于2006年年4月10日向公司提出了辭職,公司同意其辭職,小海也按公司的要求進行了工作交接,但在結算小海3月1日至4月10日的工資時,雙方卻發生了爭議。小海要求公司按當初承諾的2000元結算該時間段的工資,公司卻只同意按1000元的標準支付上述時間段的工資,在反復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小海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庭審過程中,該公司代理人拿出了小海簽字的兩份勞動合同,在“工資”一欄中明確寫著“月工資1000元”。小海感到非常吃驚,并向仲裁委員會介紹了本文開頭提到的情況,但該公司對此予以否認,堅持雙方當時約定的月工資標準就是1000元。仲裁委員會要求小海對其的主張提供證據,小海卻無法提供任何證據。
            仲裁結果:在小海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工資標準的情況下,仲裁委員會裁決該公司按月工資1000元的標準向小海支付2006年3月1日至4月10日的工資。
            案例中的勞動合同理論上應屬于無效勞動合同,因為最終呈現的結果并非小海真實意思的表示,但小海發現問題時為時已晚。該科技公司固然可惡,但卻是小海的輕易簽名給對方造成有可趁之機,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權利義務的依據,涉及勞動合同的簽署絲毫馬虎不得,“先小人后君子”在程序上不能不好意思,簽完的合同至少要人手一份這是常識。大學生們下筆簽名之前一定要三思!
            ●基本安全意識是屏障
            案例4:2006年3月2日,某高校管理工程專業沈同學給學院就業指導老師打來電話反映,有一家單位同意與其簽約,并許諾高薪5000元/月,但要保證金5000元押至報到后三個月,問可行性,老師建議他需慎重考察單位相關資質,最好登錄北京市工商局網站查詢該單位信息,重要的是不要交錢。后沈同學回電話,該單位成立于2005年11月,其他單位信息無法查到。當他以家庭困難為由說交不起5000元押金時,該單位負責人好像一下子對他失去了興趣,不同意和他簽三方協議了。顯然這家公司的用意有些居心不良。
            案例5:某信息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04年4月到某高校參加校內系列供需見面會,并于會前按要求出示了注冊號為:110ⅹⅹⅹⅹⅹⅹ(1-1)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需求材料,招生范圍為非京籍畢業生,承諾可解決符合進京條件京外籍學生進京戶口.現場與五位同學進行面談過程中,中文專業的001班小雨同學向老師報告說:“金環公司的人說話有點神”。老師告知她:“要提高警惕,我會再進行核查”,后老師與金環公司負責人進行溝通,該男子自稱姓曹,公司主營外語沙龍,所招收的學生將參與其沙龍經營,無需專業背景只需通過外語四級、符合進京條件即可,可通過人才優惠政策漏洞辦理進京。據老師所知北京市人事局審批進京手續非常嚴格,進一步追問,其稱:“如果市人事局以我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夠為由,拒批的話,我可以讓學生自救,每人籌10萬元再注冊就容易多了。”另此人留下無姓名名片,卻標注CEO字樣,據說印了幾箱,每個到他公司工作的學生都將以CEO的身份去洽談業務.老師隨即以對新到該校進行招聘的公司進行追蹤為由記錄下與之面談過且投遞過簡歷的五個學生的聯系方式。并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及保衛部門報案。
            以上兩個案例中的騙子們目的大都只有一個:騙錢。有關人事部門就業政策中明文規定,用人單位一律不得收取求職者任何費用。
            如果大學生們發現了有不法行為的用人單位,一定要理智處理,首先不要去應聘,其次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案,避免更多的人上當受騙。
            “工作輕松,月薪上萬”、“一次投資,享受一生”、“不成功不收費”……面對如此誘人的招聘信息或者中介廣告,工作正無著落的大學生們心動了嗎?且慢!這可能正是不法分子設置的陷阱!對于一些騙子公司,有時候人才市場或高校能做的只是審其營業執照查看其企業信譽檔案,不能做到百分之百辨認,畢業生應聘時一定要多留個“心眼”仔細考慮,防備招聘騙局關鍵還靠應聘者自己。另外,當大學生發現權益受到侵害時一定要冷靜,切忌感情用事,應依法維護自身的權益,爭取將損失減到最小。
            怎樣強化自己的法律意識?
            首先,要學法才能懂法用法,應屆大學畢業生求職過程中首先要清楚學校及地方的相關就業政策,尤其要關注最新的政策,這是成功就業的方向盤。
            其次,要了解大學生常用到的法律、規定。大學就業過程中常用到的法律主要有以下7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就業工作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人才市場管理規定》、《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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