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強制帶薪休假”不能搞錯強制對象
今年以來,中國高層多次公開強調落實帶薪休假。為推進政策落實,部分地方政府相繼出臺細則。但記者注意到,在一些地方,帶薪休假已經開始趨于“強制性”,擬將休假情況與單位、個人的考核、評優等掛鉤,這是制度善意還是矯枉過正,引發討論。
眾所周知,帶薪休假是所有職工的一項權利。然而,多地出臺的落實細則主要針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目前我國帶薪休假制度落實率50%,主要是機關事業單位的“貢獻”。也就是說,落實帶薪休假“最難啃的骨頭”是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但多地細則卻沒有強制企業落實帶薪休假。如此一來,強制帶薪休假就變成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利好,企業職工難以享受。
原因大概有幾個,其一,地方細則制定者或許認為在市場經濟環境中,政府不便干預企業管理,帶薪休假是企業“家務事”。事實上,所有用人單位都必須落實帶薪休假,企業自主權只體現在如何具體安排職工休假,沒有拒絕落實的權利。
其二,或許認為沒有更好辦法強制企業落實帶薪休假,或者說強制企業的效果不佳。地方政府本來就對各個機關事業單位有各種考核指標,這次把帶薪休假納入考核,只是增加一項考核內容而已。但是,對企業似乎沒有更好的強制手段,因為很多中小企業不會在意政府的考核、評優。
其三,由于企業為地方貢獻稅收,也是解決就業的主體,再加上地方經濟仍未走出低迷,所以,地方政府在制定細則時就會重點考慮企業利益,認為強制企業落實帶薪休假會影響到企業利益,繼而影響地方利益。但是,企業利益、地方利益重要,難道企業職工權益就不重要嗎?
鑒于帶薪休假制度已經實施多年落實率仍然偏低,筆者以為,強制帶薪休假有其合理性:一方面有利于提高用人單位守法意識,維護《勞動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威信。另一方面,有利于維護職工合法休假權。但是,強制帶薪休假也有注意對象和方式。
強制帶薪休假應該強制的是不守法的單位,而不應該強制職工本人。在現實中,職工能不能帶薪休假,決定權首先在用人單位。地方細則把休假與個人的考核、評優掛鉤,完全搞錯了對象。這樣做,似乎以提高帶薪休假落實率為目的,這可能會走向另一個極端,比如某些單位在落實率上造假。
筆者以為,應該針對不同類別的單位拿出不同的合理的強制措施,比如說,強制機關事業單位落實帶薪休假,應該與這類單位領導的考核、問責掛鉤;強制國企落實帶薪休假,應該與國企領導業績考核掛鉤;強制民營企業落實帶薪休假,應該通過罰款、加付賠償金等方式推行。
【“強制帶薪休假”不能搞錯強制對象】相關文章:
強制申請書05-09
強制或變相強制購買課外讀物的管理制度(通用14篇)12-02
強制執行的委托書07-23
強制執行委托書07-23
強制執行申請書03-02
強制措施申請書03-17
申請強制執行委托書08-03
授權強制執行委托書04-07
法院強制執行委托書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