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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企業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怎么辦

        時間:2020-11-13 10:45:12 職場動態 我要投稿

        企業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怎么辦

          企業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怎么辦呢?下面是由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于企業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辦法,希望能夠幫到您!

          《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除此之外,《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也有相同的規定。

          從2015年4月1日起,上海月最低工資標準將調整到2020元,增加額高于去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到18元。同時調整城鄉低保標準,調整金額是本市低保制度建立以來最多的一次。

          《上海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賠償責任)企業違反本規定,支付職工的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發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的欠付數額,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補償金。”據此,我們可以知道,處罰方式主要有以下3種:

          (1)責令限期補發。對于支付職工的工資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企業限期補發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的欠付數額的工資。

          (2)責令支付賠償金。

          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工資的企業,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向職工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按以下標準:一是欠付數額不足最低工資標準 25%的,支付欠付數額20%的賠償金;二是欠付數額為最低工資標準25%以上,不足50%的,支付欠付數額50%的賠償金;三是欠付數額為最低工資標準 50%以上的,支付欠付數額100%的賠償金。

          (3)罰款。用人單位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期限內仍不補發欠付職工的工資或者賠償金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情節,按每欠一人次,處以欠付數額2~5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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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地區上調最低工資標準 單位拒不執行怎么辦?

          進入12月以來,吉林、寧夏、重慶等地相繼宣布上調最低工資標準。據記者不完全統計,2015年以來,全國至少已有28個地區上調最低工資標準,上調的地區數量已大大超過去年。

          28地區上調最低工資標準

          進入12月以來,吉林、寧夏、重慶等地宣布上調最低工資標準。其中,吉林第一檔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由1320元/月調整為1480元/月;寧夏一類區最低工資標準由1300元/月調整為1480元/月;重慶第一檔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由1250元/月調整為1500元/月。

          隨著上述三個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上調,據中新網記者不完全統計,進入2015年以來,全國已有上海、深圳、北京等28個地區宣布上調最低工資標準,僅剩下遼寧、河北、青海、江蘇4地未進行調整。

          調整之后,深圳、上海兩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為2030元、2020元,最低工資標準超過2000元大關。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最高的依然是北京,達到18.7元。

          上調地區數量遠超去年

          記者注意到,雖然今年以來中國經濟下行壓力依然較大,但上調最低工資標準的地區卻大幅增加,其數量已經遠超去年全年。人社部的數據顯示,2014年全國共有19個地區調整了最低工資標準。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副院長趙錫軍此前表示,在當前經濟下行壓力不減的情況下,上調最低工資標準的地區反而增加,表明各地更加注重居民收入等民生指標。

          “收入是民生之源,上調最低工資標準有利于提高低收入人群的生活水平,一定程度上促進內需和消費。” 趙錫軍表示。

          遼寧超兩年仍未調整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各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要調整一次。記者注意到,在還未宣布調整的遼寧、河北、青海、江蘇4地中,遼寧最低工資標準已兩年多未調整。

          人社部數據顯示,遼寧上一次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在2013年7月1日,最高檔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300元。

          河北上一次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是在2014年12月1日,青海上一次調整是在2014年5月1日,江蘇上一次調整是在2014年11月1日。需要指出的是,今年江蘇曾表示下半年將適時適度調整最低工資標準。(記者 李金磊)

          關于最低工資標準的6個關鍵問題

          1、什么是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2、最低工資有哪些適用范圍?

          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3、單位效益好也要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嗎?

          生產經營正常、經濟效益持續增長的用人單位,原則上不得以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動的工資;因生產經營原因確須以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全體勞動者或部分崗位勞動者工資的,應當經全體職工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并報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4、最低工資不包含哪些部分?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加班、加點工資;勞動者在國家規定的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5、最低工資是應發工資還是實發工資?

          是應發工資。應發工資是勞動者在提供了正常勞動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應發工資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實發工資是在做了合理的扣除后,實際上發到勞動者手里的工資。各地對此規定不一,河南規定的最低工資是實發工資。

          6、用人單位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怎么辦?

          用人單位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一經舉報查實,將受嚴厲處罰!秳趧雍贤ā返诎耸鍡l規定: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對于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另外,工會組織有權對最低工資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全面有效監督,如發現企業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有關規定的,工會組織可以提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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