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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最低工資標準
湖北上調最低工資標準,如今湖北的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呢?下面我們了解一下詳細內容!
近日,省政府下發《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決定從2015年9月1日起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
綜合考慮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物價指數等因素,擬將現行的1300元、1020元、900元依次調整為1550元、1320元、1225元、1100元4檔,平均增長21%。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現行的14元、11元、9.5元擬調整為16元、15元、14元、12.5元。
第一檔的適用區域為武漢市7個中心城區及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東湖高新技術開發區、武漢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
第二檔的適用區域為武漢市6個遠城區,襄陽市、宜昌市中心城區。
第三檔的適用區域為其他10個市(州)市區、3個直管市、全省縣域經濟發展綜合指數居前22名的縣(市、區)及部分經濟發展較快的縣(市、區)。
第四檔的適用區域為神農架林區和其他縣(市)。
這是1995年我省建立最低工資制度以來,我省第九次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去年我省上調的是“企業工資指導線”,是給當地企業合理確定工資增長水平的參考依據,但不具強制性。
新出臺的標準自2015年9月1日起實施,適用于我省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標準執行。
【拓展閱讀】
最新工資標準的實施
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是我國一項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
《最低工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已于2003年12月30日頒布。
據了解,《最低工資規定》規定,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各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要調整一次。
一、最低工資標準是少數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連續3個月以上不能正常發放工資的),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將最低工資作為正常的工資支付標準。
二、用人單位需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應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勞動保障部門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要納入重點監控范圍,加強跟蹤檢查,切實維護勞動者基本勞動報酬權益。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恢復正常后,應及時恢復或提高工資標準。
三、勞動者在試用、見習、熟練或學徒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勞動關系事實已經成立,適用最低工資規定。
四、勞動者法定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和產假、哺乳假等假期,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利,應視為提供正常勞動,適用最低工資規定。
五、國家、省對相關勞動定額標準有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勞動定額標準計算勞動者工資。暫時沒有相關勞動定額標準的,用人單位必須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并據此確定基本計件單價和超額計件單價;居嫾䥺蝺r應根據法定工作時間內絕大多數勞動者能夠完成的正常勞動量確定。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按基本計件單價計算的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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