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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廣東省殯葬管理條例
廣東省民政廳遺體火化管理工作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遺體火化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和省有關殯葬政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遺體火化堅持就地就近火化的原則。死亡地無火葬場的,應當于鄰近火葬場進行火化。
第三條 凡已火化的遺體,殯儀館、火葬場應當向喪屬或委辦人(委辦單位)出具遺體火化證明。
第四條 嚴格遺體火化的時限。一般情況下,遺體應在72小時內火化;傳染性和高度腐爛的遺體應在24小時內火化。
第五條 需防腐保存遺體的,喪屬或委辦人(委辦單位)應與殯儀館辦理有關手續,簽訂遺體防腐保存的委托書,最長期限不超過90天。特殊需延長遺體保存期限的,由喪屬提出申請并簽訂遺體防腐保存延期委托書。超逾期限而又不辦理火化手續的,由殯儀館報民政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因辦案需要延長保存期限的遺體,喪屬、委辦人(委辦單位)憑辦案機關出具的延期保存證明辦理延期手續。甲類傳染病、炭疽死亡和國家規定的其他傳染病死亡遺體,不得進行防腐保存,應及時進行火化處理。
第六條 嚴格遺體火化的驗證制度。遺體火化需對死亡證明、委辦人身份證明進行查驗,審核《遺體接運表》或《農村村民遺體接運表》,嚴格實行遺體的確認、喪屬簽字等各項手續,嚴防無證火化、虛假火化、利用他人遺體頂替火化,杜絕錯化。
第七條 屬于下列情況的特殊遺體,應當審核其相關證件:
(一)交通事故死亡的遺體,除審核死亡證明、死者身份證明、委辦人身份證明外,還須審核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尸體處理通知書》;
(二)涉嫌兇殺、刑事傷害致死的遺體,除審核死亡證明、死者身份證明、委辦人身份證明外,還須審核由公安機關開具的《尸體處理證明》。
第八條 禁止任何未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批準的單位和個人運送遺體到殯儀館(火葬場)。殯儀館、火葬場不得接收非合法渠道運送來的遺體。對非合法渠道運送遺體,各級殯葬管理部門均有責、有權予以查禁。
第九條 嚴格查驗遺體制度。殯儀館、火葬場應設置專職驗尸工作人員。遺體進入火化車間后,應及時進行登記,按順序編號入冊。專職驗尸工作人員必須逐一查驗遺體、查詢喪事委辦人、查證手續;經核實確認無誤后,由喪屬或喪事委辦人簽名,再經專職驗尸工作人員、火化車間組長分別簽名后,方可對遺體進行火化。
第十條 屬境外的遺體又無親屬在場的,由負責辦理單位持《死亡證明書》辦理有關火化手續,同時將火化過程拍照,并記載相關資料備存。
第十一條 火化前發現遺體有異常情況的,應及時與喪屬核對,并報告殯儀館、火葬場領導確認、同意后,才可實行火化。嚴禁錯化遺體。
第十二條 嚴格爐前檢查制度。為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殯儀館、火葬場要設立專職工作人員專門負責遺體的查驗,凡運入館場帶棺或包裹的遺體在進爐火化前必須由專檢員開棺或打開包裹進行檢查。
第十三條 要嚴格火化遺體操作程序,不得違規操作,堅決杜絕利用他人遺體或流產物頂替火化,搞假火化,出具假火化證明;杜絕在遺體火化登記中多記數、多報數等弄虛作假行為。
第十四條 恪守職業道德,文明操作,善待死者;鸹z體時,入爐平穩,做到不拖、不拉、不拋、不發生墜尸現象,認真司爐、清爐、出爐,骨灰純凈,裝灰時發現貴重物品及時上交處理,交還喪屬;核準骨灰,及時送灰,確保準確無誤。
第十五條 嚴格遺體單體火化,確保遺體火化質量。不混、不錯拿骨灰。嚴禁為遷就喪屬保留骨殖安葬的不正當要求而采取火化不充分、假火化的做法。
第十六條 嚴格火化證管理制度。殯儀館、火葬場應當做好火化證的發放與登記,加強火化證的管理;應當建立遺體火化檔案,實行一具一檔,將《遺體接運表》或《農村村民遺體接運表》、死亡證(或復印件)、遺體火化確認簽字、骨灰領取等單(證)進行歸檔管理。遺體火化檔案保存期限自建檔之日起為15年。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各市、縣、區民政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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