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印花稅暫行條例2016
印花稅征稅對象是境內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都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具體征稅對象包括有:立合同人、立賬簿人、立據人、領受人。具體應有五類納稅憑證: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下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歡迎借鑒!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1988年8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號發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應納稅額不足1角的,免納印花稅。
應納稅額在1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5分的不計,滿5分的按1角計算繳納。
第四條 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三)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憑證。
第五條 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采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第六條 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并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
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
第七條 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第八條 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第九條 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后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第十條 印花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第十一條 印花稅票由國家稅務局監制。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
第十二條 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
第十三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一)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20倍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注銷或者畫銷印花稅票金額10倍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30倍以下的`罰款。
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印花稅的征收管理,除本條例規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拓展閱讀】印花稅納稅方式
繳納方式:分兩部分,帳簿和注冊資本。一,賬簿方面,每本賬本都應要貼5元的印花稅。正常情況下,企業帳簿有現金日記帳1本,銀行存款日記帳1本,往來帳簿2本(應收\應付),費用帳簿(如果企業規模不大,可以與上面合并),收入、成本、利潤、實收資本等歸集成 1本,具體帳簿的建立要根據企業的規模定,最少也要四本帳簿。二,注冊資本方面,實收資本的要按實收資本的萬分之五貼印花稅。企業以后若是增加了實收資本,應按照實收資本的增加額計算繳納印花稅。
購買印花稅時間:企業剛成立,辦理妥稅務登記正后,建立了帳簿當月到稅務所購買。實收資本的萬分之五的印花稅可以在次月報稅時,由申報窗口打票,資金大的話,直接以銀行存款支付。
一般的合同文件、帳簿啟用、一些財產證書等通常采用貼印花稅稅票的方式繳納印花稅,稅務部門通常會要求填寫申報表,通過繳款書交納,并由稅務部門敲記錄章,確認印花稅的繳納情況。
單位和個人第一年印花稅的繳納,通常是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數計算,以后每年的印花稅,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增加部分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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