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準遷證上、下項登記內容相同的,要將內容都寫上,不得以“同上”或其他符號代替;遷移人數不足四人,應將空白欄目通欄劃一斜線,并加蓋“以下空白”章;遷移人數超過四人,須另外填寫新的一頁戶口準遷證。
三、戶口準遷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由簽發機關存查;第二聯交申請人辦理戶口遷移,由遷出地戶口登記機關存查;第三聯由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存查。
四、戶口準遷證第一聯有關項目的填寫:
1、申請人姓名——填寫在申請入戶地戶口登記機關轄區有常住戶口,為自己親屬申請入戶公民的姓名或者申請遷移者本人姓名。
2、住址或單位——填寫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詳細地址或單位的名稱和地址。
3、居民身份證編號——填寫申請人和申請遷移人的居民身份證號碼。對尚未領證和未達領證年齡的人員均填“未領”。
4、戶口登記機關——填寫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
5、與申請人關系——如申請人屬遷移對象的,也應填寫。
6、發往單位——填寫準予遷入人員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
7、遷入地址和單位——填寫戶口遷入地的詳細地址或者遷入工作單位的名稱和地址。
8、準遷原因——填寫批準入戶的理由。如“投靠配偶(子女、父母)”、“隨軍”、“工作調動”等。
9、批準機關——填寫簽發戶口準遷證的機關。
10、備注——填寫簽發戶口準遷證的機關。
11、承辦人簽名蓋章——由填寫證件的人簽名或蓋章。以備查考。
五、戶口準遷證第二聯有關項目的填寫:
1、第一條橫線上,填寫準遷證發往單位的名稱。如××省××市(縣)公安局××派出所或××省××市(縣)××鄉(鎮)人民政府。
2、第二條橫線上,填寫申請人姓名。
3、第三條橫線上,填寫準予遷入人員常住戶口所在地的詳細地址。
4、第四條橫線上,用漢字大寫數字填寫準予遷入人數。
5、第五條橫線上,填寫準予遷入的詳細地址。
6、表格內項目的填寫與存根相同。
六、戶口準遷證第三聯有關項目的填寫:
1、第一條橫線上,填寫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
2、第二條橫線上,填寫申請人姓名。
3、第三條橫線上,用漢字大寫數字填寫準予遷入人數。
4、表格內項目的填寫與存根相同。
七、騎縫處的編號和戶口準遷證一、二、三、聯的編號相同,由承辦人使用阿拉伯數字橫向手工填寫。
八、戶口準遷證套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戶口專用章。承辦人按規定填寫完戶口準遷證后,在第二聯和第三聯的簽發處日期處加蓋簽發機關的戶口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