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縣)依法設立的人才流動服務中心,可以設立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
本市設立的區(原五縣除外),一律不設立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
申請設立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的,應當向人才流動服務中心所在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縣級以上人事部門設立人才流動服務中心的批復;
(三)人才流動服務中心協助管理集體戶口人員指定證明;
(四)指定協助管理人員居民身份證。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在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落戶:
(一)在本地無合法固定住所、無有家庭戶口的直系親屬且所在單位未設立單位集體戶;
(二)與人才流動服務中心簽訂人事代理合同的單位引進的、已簽訂錄(聘)用合同的人才或者已簽訂就業協議書、開具畢業生就業報到證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
(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專業職稱。
根據戶口登記管理工作需要,本市區、縣公安機關可以以社區、村為單位設立一個社區(村)托管戶,統一登記符合落戶規定,但在當地無處落戶公民的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