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條件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學校等單位,可以設立單位集體戶:
(一)單位擁有用于本單位職工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
(二)單位錄(聘)用人員數量不少于10人或者依據省政府現行政策規定錄(聘)用高校畢業生達到3人以上,確有設立單位集體戶必要;
(三)有專人負責協助管理集體戶口。
除本細則明確的出生申報情形外,單位集體戶僅限于本單位職工落戶。
一個單位一般設立一個單位集體戶。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學校等單位申請設立單位集體戶的,應當向單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申請單位的成(設)立的批文或相應的登記法律文書(如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
(三)用于職工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房屋產權證;
(四)本單位錄(聘)用人員勞動合同及勞動保障交納憑證;
(五)本單位錄(聘)用人員居民身份證;
(六)本單位指定協助管理集體戶口人員居民身份證及指定證明。
經批準建立的佛教道教寺廟、宮觀,可以建立單位集體戶,用于符合出家條件的僧人、道士申報戶口遷入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