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戶口,暫時還不具備單獨立戶條件,或者暫時還沒有辦理單獨立戶手續的居民,其戶籍關系掛靠在某一個集體戶頭上的居民戶口。以下是廣州如何辦理集體戶口,歡迎閱讀。
(1)什么是公共集體戶?
為解決人才引進、積分入戶、拆遷落戶等多種人群的落戶問題,廣州從2015年3月起啟動設立“公共集體戶”相關工作,明確廣州各區至少設一個公共集體戶,作為集體戶口的補充和完善。截至目前,全市已設立145個公共集體戶并受理相關業務。
但在實施過程中,仍存在對公共集體戶服務對象分類處理的指引不夠清晰、個別公共集體戶承辦機構自行附加限制條件等問題。為此,廣州官方今天發布了完善公共集體戶管理的通知。
(2)哪些可以辦理公共集體戶?
凡符合廣州市入戶條件(含出生登記)或有廣州市戶口,但無合法住宅類房屋及直系親屬可以投靠的人員,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選擇在公共集體戶落戶:
1. 符合引進人才入戶、積分制入戶、政策性入戶(包括政策性安置調配等)條件的人員;
2. 父母一方或雙方是本市公共集體戶的子女出生登記戶口,或家庭團聚類的被投靠對象是本市公共集體戶的;
3. 恢復戶口時,原注銷戶口所在地沒有被投靠人或其他原因無法落戶的;
4. 因離婚、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征地、拆遷等原因,失去現戶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5. 單位集體戶人員因工作變動、單位轉制、單位關閉或辭職、解聘等原因,現工作單位無法解決集體戶口或不同意遷入的;
6. 原在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集體戶口需遷出的;
7. 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無法落戶的。
父母一方是本市公共集體戶人員,另外一方是本市家庭戶口的,其子女應隨本市家庭戶口一方登記戶口。父母一方是本市公共集體戶人員,另外一方非本市家庭戶口(包含市內外學校學生、人力資源市場、工作單位集體戶口等)的,其子女應隨公共集體戶一方登記戶口。其他集體戶的相關人員,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3)公共集體戶落戶申辦
擬入戶人員,應先按規定順序(詳見示意圖)提供有關證明以確定登記入戶地址。應由公共集體戶“兜底”的,須按不同類別選擇相應的公共集體戶:屬于引進人才入戶的,在其工作單位注冊地所屬的公共集體戶入戶;積分制入戶的,在其受理居住證所在地所屬的公共集體戶入戶;其他類別(含有廣州市戶口的),均在其實際居住地所屬的公共集體戶入戶。
申辦人員照此原則在公布的公共集體戶中選擇對應的落戶地址,由入戶審核部門進行初審,公安部門審定后,公共集體戶承辦單位應予受理,不得附加條件或拒絕辦理。入戶人員的戶口卡等辦理完成后,公安部門通知承辦單位的集體戶專職管理人員領取,由公共集體戶承辦單位對入戶人員進行日常管理。
入戶地址順序示意圖
(4)公共集體戶的遷出
公共集體戶人員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及時遷出所在公共集體戶:
1. 實際居住地或工作地變動,并超出了所在公共集體戶的服務范圍;
2. 公共集體戶人員現工作單位設有單位集體戶并同意其遷入;
3. 公共集體戶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在本市購買自有產權住房,或入住政府或工作單位擁有產權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
4. 本市有直系親屬可以投靠。
(5)其他事項
1. 為確保政策調整期間公共集體戶落戶工作的平穩過渡,在2017年7月1日前,可按本文規定選擇擬落戶的公共集體戶,也可按《廣州市推進設立公共集體戶工作方案》(穗發改人口〔2015〕6號)有關規定選擇。2017年7月1日后,按本文規定辦理。
2. 公共集體戶的設立和管理以區為主體。各區應指定一個職能部門作為此項工作的管理部門,進一步明確本區公共集體戶的服務范圍,并實現轄區內全覆蓋。公共集體戶尚未覆蓋到全區的區,應主動承擔屬地管理責任,協調解決服務對象的落戶問題。公共集體戶地址等若有增減調整變化,各區應及時對外公布。
3. 實施過程中涉及政策解釋的相關問題,請徑向市發展改革委和市公安局反映。